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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政策研究HYPERLINK"http://www.cbi360.net/"\h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政策研究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建筑网为大家解答。HYPERLINK"http://www.cbi360.net/hyjd/20150305/4433.html"\h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建设、资源和环保的矛盾日趋尖锐。建筑业是耗用自然资源最高的一个行业,我国水泥产量已连续19年位居世界第一位,目前约占世界总产量的1/2;为生产混凝土,我国每年要消耗砂石30亿t;砖瓦企业每年烧制标准砖7000亿块,取土14亿m3,相当于毁地100万亩。飞速发展的大规模城市建设对建筑材料的需求量十分庞大,而天然资源日渐短缺,如砂石料即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天然资源。与此同时,城市建设过程中又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如渣土、废弃混凝土、废弃砖瓦等。北京市是一个建筑垃圾迅速增加的城市,目前对建筑垃圾的处置一般是采用填埋或露天堆置的方式,如果现行的处置方式保持不变,北京市将被建筑垃圾填埋场所包围,或者根本没有地方可以容纳这些建筑垃圾。因此无论从当前解决北京市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出发,还是从长远保证北京市建设工程所需砂石料的稳定供应来源、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建设方针等方面考虑,大力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紧迫的。2国内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政策2-1国外日本将建筑垃圾视为建筑副产品,对建设副产物的处理有一系列完整全面的措施、政策和法律。日本政府于1970年制订了《有关废弃物处理和清扫的法律》(称为废弃物处理法);1977年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1991年制定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木材、金属等建筑垃圾必须由再生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1994年6月制定了《建设副产品对策行动计划》,积极推进建设副产物再循环政策;1997年10月,修改《建设副产品对策行动计划》,制定了《建设再循环推进计划97》;1998年8月,建设省制定了《建设再循环指导方针》;同年12月,进一步修改了《推进建设副产物正确处理纲要》;2000年颁布了《建设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修订了《废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同年5月制定公布了《建设工程用资材再资源化等有关法律》(简称《建设再循环法》),6月制定公布了《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简称《基本框架法》)[1]。此外,2000年日本政府还颁布了《建筑废物再生法》,为建筑废物再生提供了法律依据。日本对于建筑垃圾的主导方针是:1)尽可能不从施工现场排出建筑垃圾;2)建筑垃圾要尽可能地重新利用;3)对于重新利用有困难的则应适当处理。日本通过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建筑垃圾的回收和再利用得到了有效促进。日本1995年建筑废弃物排出量及再生率如表1所示。其中土木工程主要是指大型公共工程,是国家行政主持的项目,要起到引导和表率作用,对废弃物的处理提出了明确的再生利用要求。建筑工程大部分是民间工程,很难组织和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排出的废弃物种类多,数量少,混杂在一起,处理起来较困难,再生处理往往增加施工成本,因此再生利用率低。美国是较早提出环境标志的国家,美国政府制定的《超级基金法》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这在源头上限制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促使各企业自觉地寻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途径[2]。北美洲1年要生成大约1-15亿t建筑垃圾,其中75%被回收利用,有许多建筑商甚至回收建筑垃圾的90%。美国的沥青路面热再生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在美国道路建设中,50%采用沥青混凝土再生材料,平均直接建设成本可下降20%以上,对能源利用和环保等方面产生巨大的间接社会效益。前联邦德国是世界上首个大量利用建筑垃圾的国家。在二战后的重建期间,循环利用建筑垃圾不仅降低了现场清理费用,而且大大缓解了建材供需矛盾。至1955年末,该国循环再生了约1150万m3废砖集料,并用这些再生集料建造了17-5万套住房。德国1996年制定了《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该法规定对废物问题的优先顺序是避免产生、循环使用、最终处理,把整个消费和生产改造成统一的循环经济系统。德国政府在废弃物法增补草案中,将各种建筑废弃物组分的利用率比例作了规定,并对未处理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征收存放费。德国现在有200家企业的450个工厂(场)对建筑垃圾循环进行再生[1]。德国建筑垃圾利用情况如表2所示。丹麦在1989年与芬兰、瑞典等北欧国家实施了统一的北欧环境标志。丹麦政府非常重视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建立了一个以技术、科学和组织管理密切结合的联合系统,确保了对主要废弃物流动的控制和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丹麦采取对填埋和焚烧建筑垃圾的征税,确保了90%的建筑垃圾得到了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