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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对供水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思考于今年5月l日实行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推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从过去低级的市场化改革向规范的市场化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是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全面协调的发展观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法律依据。也是规范供水企业市场化改革的一个指导原则和法律依据。近几年来供水、排水行业引进一些外资、民营资本、个人资本等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打破原来国有资本一家垄断的局面促进了供排水行业的体制改革更新了市场化经营观念。由于实践经验不足和缺乏市场规范的管理体制其中也有一些教训和改革不够成熟的地方需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加以改进。为深入学习《办法》深入领会精神更好地把供水投资多元化改革同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结合起来把供水企业的经济效益同公共利益结合起来把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政府对供水行业的宏观调控结合起来。结合对《办法》的学习仅对大家关心的几个热点问题提出一点个人的思考以引起供水同行的领导和员工们的关注和进一步交流。一、为什么要对供水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为了保证公用事业的稳定性所以《办法》在第一条的宗旨中强调以”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为原则这也是城市供水行业进行特许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理解好《办法》抓好供水行业改革的基本观点。防止赢利形势好时大家都来抓”水业版块”赢利形势差时都避而远之。更不能把供水产业作为市场炒作题材随意买来卖去。所以《办法》对各种各样投资主体的进入条件、选择程序、特许经营内容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对退出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以利于具体操作。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在特许经营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的时候首先是依据本《办法》判定是非和对错然后再根据《合同法》判断各方的过错和责任。这一特点体现了国家对公用事业的特殊作用和要求它不同于完全市场化的产业可以自由进入、自由退出必须带着一定的社会责任进入和退出这是对所有投资者的基本要求。二、关于特许经营权转让的问题特许经营权是对授权方、被授权方的双方都有特殊要求的一种法律行为。在开始选择投资者时政府要对投资者从资质能力、资金状况、经营方案、技术人员等方面进行审查和约定。如果特许经营者随意转让政府授予自己的特许经营权就涉及到政府对新的经营者相应方面的重新审查和约定所以不能随意转让。如果像股票市场转让股票一样随意转让和放弃特许经营权将给公用事业的经营和监管造成较大的困难。特别是在当前的国内股票转让市场由于监管不到位股东分散等特点”空壳”炒作现象较多真正做强实业的公司较少。因此城市供水企业上市”炒作”更是一个具有较大风险的行为。在《办法》的第二条规定对特许经营的投资主体采用”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的方法确定而不是按照”市场竞争--自然淘汰--再竞争”的纯粹市场法则进行确定。并且在第七条中对投资者的资质等进行了具体规定。1.《办法》第七条对”竞标者”的资质约定实质是对投资者主体资格的限定所以特许经营项目股权转让实质是特许经营投资主体资质的变动。为保证对第七条的完全履行和真实履行须明确对特许经营投资主体在股权转让时有一定的限制。如在相当小的范围内(如5%)可以经双方协商同意进行转让超过5%(总股权)以上必须股东一致同意并经政府批准。2.特许经营权到期视同为特许经营权自动消失根本无权转让。投资者剩余的只是财产权利。由于供水企业资产的专用性难以在市场上自由变现政府可以按照事前约定的方法评估后进行收购或无偿移交也可以是有限条件下的竞价拍卖。至于具体采取哪种方式主要看事前约定的投资回报方法。其中主要是平均折旧年限净资产利润率银行贷款利息率等。这是投资者投资时应考虑清楚的风险。3.由于不可抗的外部原因或政府法律、法规的原因使特许经营权无法继续执行时政府有权收回特许经营权。双方主要协商对财产如何处置和转让尽量达成协议。如双方协商不成可由法院根据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裁定。但在裁定和执行财产处置的过程中应由特许经营权授权人另外派人接管特许经营企业并维护正常的生产运行。特许经营者必需保证机器设备、设施的完整和良好状态并保证必要条件以便安全、连续进行供水生产。接管过程中的收支、成本、费用由接管人全权负责并对原特许经营权人在管理中的未尽责任或违规造成的问题在处理其财产时强制扣留。4.政府应规定由于特许经营当事人违反本《规定》或国家的法律、法规无法继续进行特许经营时政府应中断或终止特许经营权。当涉及特许经营权中断、终止时必须由政府部门提前对特许经营权人的资产状况进行审查监督目的是保证供水企业有维持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