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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6期eeeesJOURN户山OFANHUIUNIVERSITY(Philosphy&SoialScin),.一,、丫\了、_____呼扮磊濡念篙叠关键词:巴黎公约胎名商标国际保护弹性义务确认原则保护驰名商标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中的商标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我国已,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巴黎公约,因此正确理解和认识巴黎公约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对于我国应承担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义务并运用该制度使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其他公。约成员国获得应有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基本规则.1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义务是一项具有弹性的国际义务尽管巴黎公约确立了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制度,但并没有强制要求其成员国普遍承担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义务,而是规定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的商标法律制度的要求,决定。是否承担该项义务,因而它是一项选择性的国际义务鉴于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在是否承认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方面的不同规定,为协调各成员国在这一问题上的法律冲突,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问题作出了灵活的规定,即“如本国法律允许”,则该成员国应。,承担对其他成员国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义务(参见第6条第2款第1项)相反如果本国法律不承认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没有建立国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则该国无须承担保护其。他成员国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义务与此相应,也不产生该国的商标在其他成员国获得驰。名商标的保护待遇的法律问题由此可见,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客观存在,是该国承担本公约中的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义务的基本前提我国加入巴黎公约后,并没有在国内立法中同步确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因此,我国拒绝对外国商标予以驰名商标的保护,而是按注册保护的作法确认外国商标在我国的商标专用权;同样,巴黎,,公约的其他成员国也没有对我国商标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以致在出口贸易中我国在国,。,际市场上享有良好信誉的商标屡被外商抢先注册痛失商标专用权80年代末以后我国开始确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从而具备了适用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现实基。础,并积极运用该条款解决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问题一方面,我国承认并保护其他成员’国的驰名商标,如“山特,商标纠纷案川;另一方面,我国要求其他成员国保护我国的驰名’。商标,如“同仁堂,商标纠纷案图这一事例充分说明了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义务的弹性要求对这一义务性质的正确理解,能够合理地界定我国承担驰名商标国际51。保护义务以及对我国承担国际保护义务的地域范围或者领土范围.2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确认标准适用各成员国的国内标准巴黎公约承认对成员国的驰名商标给予国际保护,但并没有提出受到该公约所保护。的驰名商标的国际统一标准,而是规定按各成员国的国内标准界定国际驰名商标的范围巴黎公约规定:如果“商标注册或者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则应受到其他成员国的法律保护这一规定表明,在判断一项商标是否可以作为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其标准不是国际。统一的,而是由各成员国按其国内驰名商标判断标准独立地予以确认一旦一项商标被一成员国确认为驰名商标,且所有人为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其他享有公约利益的国家的。国民,则其他成员国应承认其驰名商标资格并按公约的要求予以保护事实上,这是一种。“一国确认,跨国生效”的国内商标国际化的特殊法律现象巴黎公约的这种规定对各成员国确定其本国驰名商标的确认标准方面具有实质性影响,使得各成员国国内驰名商标。确认标准的高低,不仅影响驰名商标的国内保护效果,也直接影响其国际保护规模为。此,有的成员国适用了较低的驰名商标确认标准例如,在日本,其国内驰名商标可以是。在日本某一地区享有知名度的商标川目前,我国尚无行之有效的驰名商标确认标准,使国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无法有效运行,更影响我国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不能充分地运。用巴黎公约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维护我国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利益我国应根据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实际需要,尽快确立合理的驰名商标确认标准该标准不宜过苛,否。则,将使我国的非驰名商标制度萎缩当然,我们也不能为了扩张我国商标受到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的范围而人为地降低我国驰名商标的确认标准,否则,将降低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社会效率,加剧商标国际保护方面的矛盾和摩擦.3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专用权具有普遍效力目前,在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面,世界各国分别采取了两种不同的作法:一是注册制,即由最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一是使用制,即由最先使用的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但无论是哪一种,其商标专用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仅在确认其专用权的国境内产。生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