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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灌阳县财政性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县财政性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性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的通知》(桂财建〔2015〕30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四)政府转贷、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第三条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资本金制等项目管理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在开展项目各项工作时,凡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原则上通过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否则,一律在中介机构资源库中随机抽取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和县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在财政性专项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前须执上级下达的项目文件(含上级下达的资金文件),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或预算追加的项目须有县人民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及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材料到县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六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必须按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报批概算。第八条对县本级预算安排的投资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财政性专项资金投资项目,县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必要时还应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第九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按照我县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第十条为进一步加快财政性专项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发挥效益,对于点多面广、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再由财政进行评审;对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评审预算控制价,只对结算进行评审。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一条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投资规模,结合项目总体建设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在每年1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投资计划。第十二条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编制本部门主管的财政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2月1日前报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年度投资计划分为正式项目计划和预备项目计划。已经开工建设或计划年度内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财政投资项目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的财政投资项目列入预备项目计划。第十三条财政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列入正式项目计划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需要融资的应明确融资规模);(二)列入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三)编制发展规划及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十四条县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根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总规模,审查汇总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十五条县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下达财政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申请办理财政资金拨付手续。第十六条年度投资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年度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县投资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第四章建设实施第十七条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