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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处罚管理规定为规范职工上岗行为,强化正规操作,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减少违章,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研究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公司各单位。二、“违章、隐患”管理规定按照公共部分、采煤专业、掘进专业、机电专业、运输专业、通防专业、防治水专业、地面部分八个方面制定“重大隐患”、“严重违章”、“严重隐患”及“停止作业”的认定及处罚标准(详见附件1)。三、“停止作业”条款按照公共部分、采煤专业、掘进专业、机电专业、运输专业、通防专业、防治水专业、地面部分八个方面制定“停止作业”的认定及处罚标准共75条(详见附件2)。四、处罚标准1.隐患:重大隐患罚款200元/条,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20元;严重隐患罚款100元/条,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10元。2.违章:严重违章罚款100元/条,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20元。3.停止作业:罚带班人员100元,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20元。4.隐患升级管理:首次查出的一般隐患在整改期限内不按要求整改的,罚款200元/条。附件:1.“违章”“隐患”认定标准。2.停止作业认定标准。附件1“隐患”“违章”认定标准公共部分一、“重大隐患”项目1.工程质量严重低劣,存有重大安全隐患,而强行生产的责任者。2.群体违章的,具体内容如下:(1)三人及以上空顶作业的现场所有人员。(2)在同一地点违章起吊重物的,存在三人及以上在现场的所有人员。(3)违章定炮、放炮的。(4)违反停送电制度的,存在三人及以上在现场的所有人员。3.起吊、拖运、提松大件时绳道内有人的。4.固定调度绞车、回柱绞车、回头轮、溜头溜尾、起吊锚杆的锚固长度(规格)、药卷长度与规程不符的。5.违反平行作业管理规定的。6.斜巷(上下山)、井筒、煤仓、溜煤眼内上下平行作业的。7.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的。8.定炮时规定范围内不停电的或规定停电范围内使用电泵排水的。9.进入老空区、盲巷的。10.井下开关、接线盒等电气设备失爆的。11.拖运大件使用的联接件或联接方式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12.使用私自购置的电气设备、缆线、提升连接件及无资质改装、改造提升设备的。13.无措施在溜煤眼、煤仓内站在浮煤上施工的人员。14.进入封闭巷道不登记或未经岗位工同意擅自进入封闭巷道的。15.特殊工种无证上岗人员。16.空顶作业的。17.绞车(回柱绞车)正常提升期间处理排绳的责任人。18.未发标准信号开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绞车的责任人。19.采掘工作面移动、整改支柱(支架)不执行先支后回的。20.不经批准擅自使用汽油、柴油、橡胶水、稀料、酒精等易燃品的。21.井下随身携带不防爆手机的。22.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的。23.井下电器设备机械闭锁不起作用的。二、严重违章24.违反上级规定及《三大规程》要求,但本规定无明确条款的,属于隐患的按严重隐患考核,属于违章的按严重违章考核。25.定炮时在规定范围内(定炮地点前后20米)停留或作业的无关人员。26.验电、放电无专用工具的。27.脚距离地面2米及以上作业没有系安全带或固定不合格的。28.运输机、溜子运行期间,正对溜头、皮带机头操作的人员。29.计算绞车、钢丝绳选型、支护设计、通风计算所选参数与实际不符的。联责相关专业规程措施审查人员。30.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处理机械事故的。31.私自使用支护锚杆(棚)起吊设备、挂滑子的。32.酒后下井的。33.处理应急生产事故时,没有制定安全措施和指定人员负责的。34.巷道贯通未按照要求对贯通点支护合格继续施工的。35.在井下拆卸矿灯的。36.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的经分析考核相关责任人。37.起吊重物时重物质量超过手拉葫芦额定负荷、手拉葫芦损坏、不能闭锁或手拉葫芦无护罩及链轮破损的。38.施工地点有危岩悬矸不及时摘除,在下方继续施工的。39.反程序施工或简化程序施工的。40.施工前不进行安全确认的。41.处理煤仓、溜煤眼违反规程、措施、任务书规定的。42.易燃液体使用地点未配备防灭火设施的。43.停掘迎头、采煤面(检修停工),不对迎头、工作面进行维护或空顶距超过规定的。44.外来人员施工无专人监护的单位负责人。45.起吊大件时,站在大件下方或可能运动方向的。46.设备安装起吊大件时使用单挂链或不满帽、无备帽的。47.规程措施不落实、非正规循环作业的。48.隐患区域界定不明确、不合理或联责联保流于形式的。49.安全确认制度不落实或确认流于形式的。三、严重隐患50.检测仪器(工具)不起作用的。51.支柱连续两棵或累计3棵松动的。52.锚索托梁长度或锚索托盘尺寸规格与规定不符的。53.处理煤仓、溜煤眼时防坠、防滑设施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