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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规范 为明确本单位请假规定,规范职工请假管理,统一职工请假标准,确保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于工作时间内,因故不能出勤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职工请假务必事先填写请假单,做好工作安排,经上级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到单位请假者,必须事先与上级领导电话联系,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并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条:职工享受法定婚假、丧假、产假,超过三天者,需提供相应手续,由所内审核后,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分局批复后,方可休假。 第三条:病假: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假者必须持有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手续,包括诊断书,病历等,可享受病假待遇。病假期限届满后,必须返岗工作。如长期不能正常工作者,由所内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上报分局。 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计算系数100% 第四条:事假:职工因事不能继续工作者,三天之内,可经收费所所长批准同意,超过三天者,经所长同意后,需上报分局批准。事假期限届满后,必须返岗工作。如长期不能正常工作者,由所内提出相应处理方案,上报分局。 事假工资=﹙事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事假工资计算系数200% (事假工资按天数计算,若本月工资不够者,按时间顺延) 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者不予参加年终各项评比活动,并对其进行戒勉谈话。 第五条:要求上班期间不得离岗。如遇特殊情况,可在本班内进行一致三天换班,并在本班次或下轮班次内还班,不得超过第三轮班次。在下大夜班后请假者,不得连续请假。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六条:每班次交接班时,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前提出申请。 第七条:三天之内未能补办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请假未履行手续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15天者,上报分局处理。 三日内无法联系者,经所内研究决定对其做出相应处理,包括警告、留所查看、停职、开除等。 第八条:请假条审批后交办公室存档,方可生效,未将请假条交办公室者的按旷工处理。每班次须将请假条到财务室备案。 本制度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