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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阳江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办事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规范自身司法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本机关及所属部门的机构设置、执法职能、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时限、办公电话、办公地点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都要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第三条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一)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依据、配套制度以及裁量意见;(四)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五)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第四条下列内容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四)司法局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五)与司法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六)其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第五条公示的方式:公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网站、公示栏、咨询电话、手册、图表、宣传材料等,便于管理相对人了解情况。对所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都要在本机关网页上公开。第六条对应当公示的内容,由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第七条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第八条对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应当更新而未及时更新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九条有关行政执法公示的监督由市局监察室、法规科负责。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