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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意见】市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我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充分利用、合理匹配户外广告资源,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落实城乡发展规划,立足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城市,促进广告资源在沿海经济带建设和北黄海地区开发开放中发挥更大效益。二、工作措施(一)建立户外广告设施拍卖制度根据《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规定,利用市政公共设施以及在繁华地区、重点商业区公共场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通过拍卖的方式确定设置单位或个人。凡在我市城区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公共场所,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宣传模型、横(吊)幅、招牌以及张贴物等形式发布广告占用城市空间位置的,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以绘制、张贴等形式发布广告占用城市空间位置的,利用其他户外广告媒体或占道宣传企业形象、产品等方式占用城市空间位置的,均应通过拍卖的方式,按照我市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确定户外广告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具体规程如下:1.职责分工市规划建设局(城建)为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拍卖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建设局(规划)、市公安局交管大队等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协助管理。户外广告审批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建设局(城建)。2.户外广告点位经营权取得程序户外广告的拍卖工作,由市规划建设局(城建)组织实施,委托拍卖公司负责具体拍卖事宜。户外广告点位经营权的取得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受理户外广告拍卖点位申请。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建设局(城建)指导户外广告点位产权单位(或者授权单位,下同)填写《申请户外广告点位拍卖确认单》,产权单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的建(构)筑物产权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广告位的路街示意图、现状图、效果图及真实尺寸等资料,并由审批部门审查后提出初步意见。(2)确定户外广告拍卖点位。户外广告拍卖点位由户外广告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审批确定。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标准,户外广告审批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有关单位的配合下,集中对申请拍卖的广告位进行现场勘验,填写《现场踏勘登记表》,提交市规划建设局(城建)审定,报市政府备案。(3)签订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点位协议。户外广告拍卖点位一经确定,由市规划建设局(城建)和户外广告点位产权单位签订《庄河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点位协议》(一式4份),明确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点位产权单位的权利和义务。(4)对户外广告点位经营权进行拍卖。由市规划建设局(城建)委托拍卖公司编制拍卖文件,经市规划建设局(城建)审核同意后,由拍卖公司在主流媒体上发布《庄河市户外广告设置点位经营权拍卖公告》。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对竞买人的资格按照设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以询价等方式确定拍卖底价,拍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拍卖,拍卖现场全程录像,接受监督。拍卖结束后,对成交的广告点位要现场填写《拍卖成交确认书》。(5)签订户外广告点位经营权出让协议。市规划建设局(城建)将户外广告点位经营权拍卖成交情况及时通报给广告产权单位,户外广告点位经营权买受人凭缴纳的全款收据与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签订《庄河市户外广告点位经营权出让协议》、《承诺书》(各一式4份),明确主管部门与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6)按照协议和承诺书的约定内容,市规划建设局(城建)负责户外广告点位的后续监管工作。3.户外广告点位经营权拍卖收入的分配与使用管理户外广告点位经营权拍卖收入的50%用于支付给广告点位产权单位,作为广告点位的租赁费用;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作为户外广告资源的有偿使用费,用于城市建设、维护、管理及户外广告点位经营(使用)权出让的成本性费用开支。有偿使用费一次性上缴市财政,点位租赁费由市规划建设局(城建)按照户外广告点位经营权出让年限,分期支付给广告点位产权单位。4.户外广告点位经营权出让的其他规定经拍卖取得户外广告点位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户外广告点位经营权的出让期限,根据设置广告的不同类型一般为1至5年。经营权出让起止时间以签订《庄河市户外广告点位经营权出让协议》时间为准,新设置的户外广告预留60天的建设期,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经营权,进行重新拍卖。(2)户外广告点位经营权出让期间,经营者一般不得转让或者变更;因特殊情况,经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转让、变更的,由原经营者和拟取得经营权人双方同时办理手续,但不得变更协议和承诺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3)户外广告点位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