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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制度】龙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政府统一印制,市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第三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行政执法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第四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本机关或执法组织正式在编在职要岗、直接承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下列人员不得领取《行政执法证》:(一)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员;(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三)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第五条局机关负责人和法制机构从事执法监督检查的人员,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第六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第七条行政执法证件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和毁损。持证人调离本局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应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交还县政府。第八条如果行政执法证件遗失,原持证人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并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再向县政府申请补发。第九条行政执法证件每年由办公室统一送县政府年审注册,未经注册或者未能通过年审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执法过错受到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的,由办公室及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