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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委制度】共青团南宁市邕宁区委员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共青团南宁市邕宁区委员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80号)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第四条公开范围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第五条公开方式(一)政府网站。(二)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城区档案馆、城区图书馆。(三)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公开主体我委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我委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公开期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监督与考核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和监察机关(绩效办)将对我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纳入我委绩效考评体系。违反本制度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