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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制度】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正确履行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通知》,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我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范围、公示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质量制度的总称。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是我局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表现为依法实施的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监督和管理及依法进行的执法活动。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活动,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及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五条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六条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上述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全市产(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查,承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安排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违法案件。受理消费者(用户)投诉和举报,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置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局属稽查执法支队负责本辖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各类行政执法工作。第七条局内各机构必须在市局核准的范围内履行职责,严禁越权执法。第三章执法责任第八条局长是本局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局业务和执法工作的总负责人,统管并部署全局行政执法和打假活动。主持案件审理委员会,签署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行政诉讼事宜,组织执法工作考核、奖惩。负责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咨询。第九条分管执法的副局长是行政执法的主管负责人。负责执法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组织落实。受局长委托主持案件审理会议。对重大的行政违法案件、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应当掌握案情,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各环节给予审查和把关,对局长负责。第十条局稽查执法支队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的行政执法具体负责人。对所办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程序正确性负责,认真执行各项执法管理制度,确保执法目标实现。立案办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对提请审议的案件要对该案适用法律提出明确意见,对依法做出的现场处罚负责并及时向分管局长报告。第十一条案件承办人是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办理案件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地搜集证据、遵守法定程序、正确使用法律文书。现场处罚应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完结后应向本部门行政负责人报告。认真、及时办理受案登记、立案、结案手续。第四章行政执法目标管理第十二条所办结的案件案卷应当归档。符合文书制作、立卷规范。案卷文书齐全,能清楚表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第十三条执法机构应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做到:1、行政执法结案率达85%以上。2、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的撤销、变更率为2%以下。3、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100%。第五章保证措施第十四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勤政廉政教育,加强公仆意识、敬业精神教育,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应安排一定的学习时间,保证学习质量,提高行政执法和人员素质。第十五条公开办案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第十六条除现场处罚外,办理案件实行”三分离”制度,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杜绝办“人情案”。检查或者调查人员对事实、证据负责。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审理案件必须有审理记录。审理形成的处理意见,应另行指定人员处理。第十七条实行执法违法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违法和错案的负责人,严格按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