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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制度】博白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博白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内部监督,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局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第三条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会议制度,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第五条案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五)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六)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第六条案审委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六)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第七条案审会议应当形成审理记录,经参加会议的案审委委员确认签字,存入行政处罚案卷。具备条件的可以同时采集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作为文字记录的辅助材料存入案卷。第八条案件集体讨论的成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讨论人员的发言内容和讨论结果。第九条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系内部材料,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摘抄。第十条本制度由博白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