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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制度】田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复议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办理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提出报主管领导决定后,召开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第三条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实行集体讨论(一)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二)影响重大的案件;(三)是否受理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四)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五)涉及法律、法规理解和适用等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的请示案件;(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第四条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出席对象为行政复议机构领导、律师顾问组成员、案件承办人和协办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五条案件经集体讨论后认为应当补充调查、或需举行听证会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调查、听证后,将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机构主管领导决定是否再次召开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第六条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由案件承办人负责汇报案件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议焦点、承办人意见、复核意见等,案件协办人负责制作会议笔录。第七条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笔录内容包括:主持人及参加人名单、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案由、讨论时间、各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和讨论结论等。讨论结束后,笔录交所有参加人核对、签名,并附卷存档。第八条讨论结论意见一致的,该意见应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意见不一致的,由主持人作出决定。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的应记录在案。第九条参与集体讨论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他个人、单位泄露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第十条承办人员应当复议机构主管领导做出讨论决定之日起2日内,将案件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复印分送与会人员,并在一周内安排会议。对是否受理需讨论的案件,时间安排在收到申请书后的第4日前。第十一条需提请局班子决定集体讨论的案件,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并草拟会议建议,经主管领导审核后,以复议机构名义报局班子领导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