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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方案】柳江县工商质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县工商质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江政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柳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统一公示方式。依法、有序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促进行政执法理念转变和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创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二、公示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三、公示内容需要主动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主动公示本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名称、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人员资格、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规股、办公室负责)(二)执法依据。结合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等。(法规股牵头,审批股、市场股、消保股、质量认证股及特设股配合)(三)执法权限。主动公示具体行政执法权。(法规股牵头,审批股、市场股、消保股、质量认证股及特设股配合)(四)执法程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步骤、执法顺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结合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要求,完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法规股牵头,审批股、市场股、消保股、质量认证股及特设股配合)(五)执法结果。工商所及局属各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全文公示。(工商所及局属各单位负责)(六)救济方式。工商所及局属各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法定权利。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要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如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工商所及局属各单位负责)(七)监督举报方式。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法规股、监察室负责)(八)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法规股牵头,审批股、市场股、消保股、质量认证股及特设股配合)四、公示方式(一)在中国柳江门户网站、本局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公示执法主体、依据、权限、程序以及接受监督举报的方式。(二)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外,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全文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五、工作要求(一)按时按质完成执法公示工作。审批股、市场股、消保股、质量认证股及特设股依据本股职责,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与本股职责相关的行政执法权限、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等有关材料交至法规股。(二)2016年8月20日前,法规股将本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公示在中国柳江门户网站上,并按时将相关纸质材料上报至法制办;办公室将本局执法主体、依据、权限、程序以及接受监督举报的方式公示在本局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三)工商所和局属各单位应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执法结果和救济方式。(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已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于不按时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的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