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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怀远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怀远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预算法》,深入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更好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规定县域内盘活存量资金特别事项,对于盘活存量涉及到的预算编制、财政资金统筹按其它相关规定制度办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存量资金指一般公共预算结余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结余结转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结转资金、财政专户结余资金、部门结余资金、乡镇结余资金。第四条盘活存量资金的主要方法为:1、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间的资金统筹;2、已安排预算收回重新安排使用;3、结余资金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4、财政专户、部门往来实有资金及乡镇往来资金收回金库统一安排使用。第五条盘活存量资金的主要目的是盘活已有存量,结合预算编制执行控制新增存量,使存量资金保持在合理的持有量,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六条县财政局应编制全县三年财政规划。各相关部门必须编制农业、教育、卫生、社保、环保、国土资源、安居工程等重点项目三年滚动预算。第七条县财政局应实行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明确规划期内将要开展的项目,科学预测项目实施期限,合理安排资金流量,保证资金与项目协调运行。第八条对列入三年滚动预算的项目,各乡镇、各部门要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下达就能实际使用;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资金,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它项目,并报县财政局备案,或由县财政局收回统一安排使用。第九条县财政局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全年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应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编制项目文本,设立预算绩效目标。第十条县财政局应细化预算编制,严格按照《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2016〕12号)相关规定执行预算调整及追加,从源头上控制资金结余。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在预算编制中应遵循财政资金统筹管理,以预算编制为契机,做到政府预算体系及非预算往来资金的统筹使用,包括项目资金统筹、重点科目资金统筹、部门资金统筹、跨年度预算统筹、预算内资金及相关往来资金统筹,做到资金与项目科学统一,压缩存量资金空间。第十二条年末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结余较大的单位,下一年度应当相应压缩相关支出预算数。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十三条县财政局要加快资金下达,建立对部门支出动态考核机制。结合预算绩效考核,动态监控项目支出进度,上级追加的财政支出要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需重新分配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下达,对于无法执行的项目予以收回财政重新安排,杜绝资金的滞留。第十四条各乡镇、各部门应科学预测项目支出进度、资金需求时间分布,严格按资金需求申报预算指标,避免资金下达后长期不用,造成资金滞留。第十五条各乡镇、各部门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之间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的,按规定办理。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应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定期梳理本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分类处理,切实压缩规模。对本级预算指标结余一律收回统筹安排或转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本级预算安排形成的项目结转,结转年度超过两年,一律收回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当年结转仅限于省市指标、结算安排专项及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安排专项。第四章实有资金盘活及使用程序第十七条县财政局于每年年底根据全县预算执行情况统计预算结余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予以处理。第十八条每年四月份在全县开展盘活实有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涉及县乡两级,全面清查截至上年底财政存量资金状况,并分类予以统计。第十九条财政专户及部门单位实有财政存量资金审核核对完毕,经县政府批示,收回国库,列入其它应付款。第二十条预算内年底统一收回资金予以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第二十一条实有财政盘活存量资金应当通过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及直接使用两种方式:调入一般预算的,通过调入资金调入后统一通过预算安排使用;直接使用的,直接拨付至使用部门或使用项目,冲减其它应付款。第二十二条对于从实有财政盘活存量资金中直接拨付的项目资金,由各发起使用部门负责其使用安全及效益,县财政局相关管理科室负责监督资金使用,相关项目资金立项、招投标、使用及验收,报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对于安排的盘活存量资金一年内未能使用达70%的,及两年内未能全部使用的,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审批后直接予以收回,重新安排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财政存量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财政存量资金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全县财政存量资金的监督检查,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力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