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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市政府设立或授权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或市政府授权委托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公用公益、社会事业、环境保护、公检法司、机关事业单位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不包括市政设施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及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的建设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含中央及省专项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债务管理或以政府信用担保的资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周转金、转贷和贷款贴息等。第五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实现政府投资项目投、建、管、用相对分离,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管相对分离、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第六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也可以采用分阶段代建方式。全过程代建方式是指,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开始,直至约定的代建服务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分阶段代建方式是指,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至约定的代建服务期结束,实行代建管理和服务。第七条代建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组织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第八条市发改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及检查项目进度安排及执行情况;依法稽查代建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市财政局负责下达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督审查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代建项目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和重要项目结算的预审和审查;对招投标过程中相关事项实施审查监督。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专业化代建单位,根据授权负责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九条代建项目申请及批复。由项目业主(以下称“项目使用单位”)提出代建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建设期限、资金筹措、前期工作进展、建设管理形式及代建方式等内容),经市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在审查项目建设必要性并会同市财政部门确认使用单位资金来源后,提出代建项目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批复项目申请报告,并在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管理形式及代建方式。第十条签订《建设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项目申请报告批复后,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按照有关批复内容和经市财政部门依法审查备案的投资概算,与代建单位协商签订《建设项目代建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条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的,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按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经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和考核代建单位的主要依据。第十二条编制和审查施工图及工程招标控制价。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组织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编制招标控制价并报市监督审查办预审后,提交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审查委员会审定。工程招标控制价按程序批准后,才能进入招标程序。第十三条组织项目招投标。代建单位根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以项目建设单位身份依法组织项目招投标,确定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相关单位,签订和履行有关工程合同。第十四条实施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四制”要求和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项目建设,严格控制项目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但由于工程勘察设计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