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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制度】国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拟作出的规划类重大行政许可和国土资源类重大行政处罚等决定,在进行集体讨论和上报局务会议之前,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的过程。第三条重大行政许可执法决定是指国家发改委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许可事项。重大行政处罚执法决定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的行政处罚事项。第四条局法制机构负责局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提报工作。第五条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核意见,作为下一步集体讨论和局务会议的参考资料。第六条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二)审批要件是否齐全;(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依据是否正确;(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第七条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依据是否正确;(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六)处罚是否适当。第八条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相关业务部门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不一致时,交由集体讨论和局务会议决定。第九条法制审核意见应当装入行政执法案卷,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同时也是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的要件之一。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