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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方案】河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现脱困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市场倒逼和政府支持相结合原则,促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用3-5年时间,全省退出煤矿123处、退出产能5103万吨。到2020年,力争全省剩余煤矿数量达到60处左右、产能控制在7000万吨左右。煤炭企业组织结构集约化程度更高,技术更为先进,产品结构更加符合清洁利用需求,企业综合竞争力明显提升,行业转型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二、主要任务(一)严控审批新建煤矿项目。自2016年起,除按国家规定补办核准手续项目和已批准整合改造设计项目外,3年内停止审批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补办项目核准手续要按照规定比例淘汰过剩产能。在建煤矿项目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特殊情况需要核准的项目,逐级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同意。(二)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深入开展煤矿生产条件普查,重点对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筛查。坚决淘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明确的13类小煤矿,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生产能力15万吨/年及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三)引导过剩产能主动退出。通过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支持下列产能有序退出。安全方面:煤与瓦斯突出、水文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质量和环保方面: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范围与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其他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技术资源规模方面: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生产能力小于30万吨/年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其他: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等不履行法人义务的煤矿;其他自愿退出的煤矿。(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21号)有关要求,稳妥推动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等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推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到2020年,力争全省煤炭企业减少到10家以内,单个企业生产规模达到300万吨/年以上。(五)促进煤炭行业转型发展。支持发展煤电一体化,鼓励火电企业参股煤炭企业,参股产能超过一定比例时,在发电量计划上给予奖励。积极发展煤炭洗选加工转化,2017年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2020年原煤入洗率达到80%以上,提高产品附加值;支持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业。支持开展平原区深部煤田地下气化工业性试验,加大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力度,发展低浓度瓦斯采集、提纯和利用,提高煤矿瓦斯利用率。(六)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控制超能力生产。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违法生产行为,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法定节假日和周日煤矿原则上不安排生产,按照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煤矿要严格按公告产能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七)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对基本建设手续不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煤矿依法实施关闭。对已批准技术改造设计的整合重组煤矿,要加强建设过程监管,对长期停工停建煤矿采取撤销建设资格措施。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煤炭生产要素采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