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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办法】临城县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临城县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局各业务股室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业务科室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移送处理书的,适用本办法;只出具审计调查报告、综合报告、专题报告以及其它行政公文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局审理室依法对业务科提交的审计项目资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的行为。第四条业务科应在现场审计结束30个工作日内向审理室提交审计项目资料,予以审理。审理室应当自受理审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遇有重大审计项目或县局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的审计项目,局法规股组织审理工作与审计工作同步进行: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下达10个工作日内,审计组向审理人员报送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现场结束10个工作日内,审计组向审理人员报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取证、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由业务股室按规定程序向局审理机构提交所有审计项目资料予以审理。需要同步审理的审计项目,局法规股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确定。第五条审理工作一般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或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第六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如召开征求意见会的,应当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会议。第七条业务股室向局法规股提交审计项目资料前,应做好以下工作:1、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主审)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进行审核,签署予以确认意见,并对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讨论过程及其结果作出会议记录。2、审计组编制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书等代拟稿,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提交主管业务股室复核,业务股室提出书面复核意见。第八条业务科提交审理的审计项目资料包括:1、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2、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工作记录(调查了解记录、会议讨论记录等);3、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4、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5、业务股室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6、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7、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8、其他相关资料。第九条局法规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开展审理工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2、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4、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6、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第十条法规股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2、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3、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法规股可以提请召开审理业务会议,组织论证。4、审理人员应当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法规科股长确认后,出具审理意见书。5、法规股将审理意见书及审理意见采纳情况,报送主管副局长,并报送局长审阅。第十一条审计项目审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由业务科根据业务会议记录,起草审计业务会议决定,据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由局长签发后,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发文手续。经局长授权,不需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审计项目,主管局领导审定后,业务股室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发文手续。第十二条法规股应当将审理过程形成的资料存入审理文书档案,审计组应当将审理意见书归入审计项目档案。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由临城县审计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