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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邯郸市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根据《邯郸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的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我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条我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我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未通过,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四条法制审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及时审核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规范。第五条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资料,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向当事人、有关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要求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调查、说明情况。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七条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第八条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涉及申请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二)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三)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第九条下列行政征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涉及10人以上的行政征收决定;(二)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征收决定;(三)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征收决定;(四)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征收决定。第十条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四)相关证据资料;(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二)适应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二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一)行政执法部门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十三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机构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第十五条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处理。第十六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具体规定,细化审核范围,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第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