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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意见】县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冀政办〔2014〕6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5〕8号)精神,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任务目标各乡镇(办)要把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基层政府公益服务项目,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立和完善乡、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土地流转的程序和管理机制,提供土地流转全程服务,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流转依法有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和鼓励农民家庭承包地向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鼓励和引导工商等社会资本建设和经营现代农业园区。力争2016年我县土地流转率提高3个百分点,为全县现代农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二、工作举措(一)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乡镇(办)要按照上级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工作经费,科学制定方案,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耕地确权登记任务。(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2016年4月底前,各乡镇(办)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村级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信息员,信息员原则上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兼任,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事有人干、责有人负”。适当整合农经管理资源,组建或设置与工作职能相对一致的农村经济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单独设置有困难的、应当明确承担机构,确定工作人员,加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的牌子。乡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成后,要开展土地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及鉴证、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法规培训、新型农业经济体建设指导等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确保流转规范有序。并将建立的相关机制、制度、规程、制式合同要上墙公示。重点抓好以下制度的落实:1.实施土地流转合同制。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对达成土地流转意向或协议的,乡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供省统一制发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双方平等自主协商,依法建立合理的流转关系和利益关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持一份,发包方和乡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备案一份。2.建立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各乡镇(办)要建立流转合同鉴证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并逐块核实流转面积确保准确,流转年限一定要符合政策要求。流转合同鉴证由当事人申请,做为今后发放各项项目补贴的重要依据。在开展鉴证工作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政策约定的,要及时提供咨询,帮助纠正。3.实行委托流转协议制。尊重农民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村级组织作为中介或协调组织流转的,由农户自愿委托村级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流转的,必须由转出土地农户出具书面委托协议。未经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4.建立流转备案登记制度。乡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册,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衔接,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对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备案,并及时引导其向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土地流转受让方再进行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和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流转备案手续。5.完善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按照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总体要求,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机构和队伍,县级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乡、村建立调解组织,完善调解仲裁程序、方法和制度,确保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法制、司法、信访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多部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的机制,采取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司法、信访等多渠道调处土地承包纠纷的办法,畅通流转双方诉求渠道,提高调处纠纷的能力。(四)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力度1.强化财政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