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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意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快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建设,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土地投入产出率(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严格执行《限制供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项目实行禁止供地,对限制类的项目实行有限制条件的供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产业、新工艺、新产品项目用地。鼓励企业增资不增地,运用先进设备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二)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指标严格按照《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有关要求执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国家级开发区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30万元,首期到位注册资金每亩不低于50万元、30万元。凡达不到上述指标的,应核减用地面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分期供地项目的总体控制指标应达到规定要求。除特殊产业类的新增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在国家级开发区低于5000万元、省级开发区低于4000万元,原则上不得单独供地。鼓励企业通过租用或购买标准化厂房等多种形式解决项目用地问题。(三)严格项目用地预审。工业项目在供地前,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意向用地者的申请,依据国家、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文件批复以及招商引资协议要求,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进行严格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凡新增用地项目,按规定应预审而没有用地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发改委不得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手续。(四)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在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应根据国家、省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招商引资协议的约定,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将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竣工验收等内容列入补充合同,并明确履约及违约责任,促进企业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投产达效。(五)鼓励建设多层厂房。新建项目,鼓励厂房建设达到三层以上。对高标准厂房(四层及以上并配工业电梯)工业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六)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聚。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要求,积极支持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市级重点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今后,凡临近省级以上开发区的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统一安排到省级以上开发区集中建设。根据开发区产业布局,坚持“园区设定产业、产业选择园区”的原则,加快产业集聚程度,促进各级开发区公共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开发利用。引导社会各类资金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完善配套功能,打造一批特色型、集群化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二、加强住宅用地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七)坚持实行计划管控。市、县政府每年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供需情况,坚持总量控制原则,科学制定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计划。要合理把握土地供应的时序和节奏,防止土地无序上市,保持土地供应与市场需求的基本平衡。(八)积极推行先规划配套后出让的模式。大力提升城市土地经营水平,对拟出让地块坚持做到先完成周边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然后再出让土地。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一律实行净地出让。(九)适度提高住宅用地容积率。在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住宅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一级地段应达到2.0以上,二级地段应达到1.8以上,三级地段应达到1.5以上。严格禁止容积率1.0以下的低密度住宅用地建设。积极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民防、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抓紧制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相关政策。(十)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产企业,在上述行为查处整改到位前,禁止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在我市境内报名参加土地竞买。(十一)严格禁止“小产权房”建设。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