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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制度】廉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廉江市政府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规定》第四条所列事项。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举行听证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听证的。第五条听证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应由市政府组织听证的事项,市政府可以指定市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组织。第六条听证程序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公开举行的听证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第七条听证代表应科学合理遴选。代表的名额分配要充分考虑听证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中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士。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听证会举行10日前,应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听证过程中要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第九条听证会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告知决策听证的事项和听证议程,介绍听证人员。(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提出听证决策的相关理由、事实、依据、数据及检测报告等材料。(三)由听证代表提出建议和意见。(四)正反方进行平等的质证和辩论。(五)公布听证结果。听证结果应从听证之日起20日内公布。如听证人员提出可能影响决策的重大问题或有关问题需要重新检测鉴定的,重新启动听证程序。(六)听证会的全部过程应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七)形成《听证报告书》。《听证报告书》内容包括:1.听证项目;2.听证承办单位、听证参与人和主持人的基本情况;3.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4.听证会的基本情况;5.处理意见和建议。第十条采纳听证代表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的,要以书面形式将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告知听证代表人。第十一条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前,由市政府办公室将有关资料转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第十三条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依据,市政府法制部门参与的会议等形式的活动不代替合法性审查。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应按照市政府要求的期限进行审查。情况复杂的,可申请延长。第十五条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决策承办单位对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第十六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市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参考使用。第十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八条市政府对其他具体政务事项进行处理时,可以根据需要交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对具体政务事项的法律审查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和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本制度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