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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引言一、消费者公益诉讼简介(一)消费者公益诉讼定义(二)消费者公益诉讼特征二、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合法性基础(一)法理基础(二)经济学基础(三)现实与可能性基础三、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一)诉讼主体资格放宽,原告资格多元化(二)公益诉讼费用的合理分担机制(三)对于滥诉争诉讼的合理规制结语参考文献word文档可自由复制编辑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内容摘要:消费者公益诉讼是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公共权益而设立的诉讼制度,是一种超越了只顾私人利益的传统诉讼模式新型制度,体现了国家对于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和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当干预。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将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纳入了公益诉讼主体地位,即是对于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质性发展。本文将从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介绍,合法性基础,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并对于消协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分析为线索,将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做一个较为完整的论述。关键词:消费者公益诉讼合法基础完善建议消协主体引言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侵害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侵权事件一直居高不下,据国家工商部门和中国消协统计,2000年以来每年消费投诉都保持在70万件左右,且频频出现较大影响的大众侵权案件,如全国牙防组违规认证案,苏丹红案、三鹿事件,大头娃娃事件等,很多案件不法经营者的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特定消费者的个体权益,而且对不特定消费者群体和市场经济秩序等公共利益造成无可置疑的损害①。而传统的诉讼制度传统诉讼法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制在申诉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消费者公众利益等社会公益,公民被认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这样,当消费者公众利益遭受侵害时或有侵害之虞时,公民个人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这一公益。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首次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及对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突破,改变了我国原来由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导致环境、消费等领域公众利益受到侵害时诉讼无门的状况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正式承认了消协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主体地位,于是,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已成定局,这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①来恩浩:《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若干问题》,载《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第4卷第4期②王玲,孙智慧:《关于消费公益诉讼的思考与建议》,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word文档可自由复制编辑一、消费者公益诉讼简介(一)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定义公益诉讼是指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的司法活动①。现代公益诉讼最早起源于美国,产生了私人检察官制度,即任何人都可就环境污染、行业垄断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形成了公益诉讼制度中包括政府、私人检察官以及公益法律组织等共同发挥作用的现状。消费者公益诉讼则是指由于商品、服务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为,使整个社会的正常商业秩序和消费者公众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消费者或消费者团体为维护消费者公众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②。这种新型的公益诉讼着眼点即在于单纯的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其法益也即是消费者的整体利益,体现了经济法学的保护社会整体利益思维。(二)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特征作为一种公益诉讼,消费者公益诉讼体现着其所有特征,即公共利益保护性、诉讼目的的多元性与双重性,诉讼主体的广泛性、诉讼程序的特殊性、裁判效力的特殊性等,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方面:1.消费者公益诉讼立足于消费者公益的保护,体现的是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和消费者整体利益。个人是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者,在单纯的私人利益受侵害之时,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是传统的诉讼方式和程序。但在消费者公益诉讼场合“原告申诉的基础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种利益受到侵害或胁迫,而在于希望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公众或一部分公众的利益。”在传统的诉讼私人利益保护制度下,社会与社会主体的整体利益正受到不确定的侵害,私利法度的保护漏洞使得公益诉讼保护日益发展,大大削减了“搭便车”行为的出现。2.消费者公益诉讼主体的多元化,即诉讼发起人的广泛性。在此诉讼中,诉讼的提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当然,前提必须是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其目的是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③。赋予①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监察出版社2002年版,。②来恩浩:《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若干问题》,载《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第4卷第4期③冯鑫:《反垄断诉讼:公益诉讼让消协不再尴尬》,载《消费导刊》,2008年4月word文档可自由复制编辑消费者、社会团体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便抛开了传统诉讼法理论的原告资格限制问题,扩大了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