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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出口业务会计核算问题的探讨对企业出口业务会计核算问题的探讨一、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由于企业出口业务中涉及的结算方式和处理的单据比国内贸易特殊,收入的确认是财务会计的重点之一。在会计核算中,出El企业应在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而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对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即在出口商品已交货、风险及控制权已转移、相关成本已支付、国外货款完全能收回的情况下,也不确认销售,而要待实际收到外汇后再确认销售收人。虽然这种做法较谨慎,但是商品出口到实际收汇一般需要30天左右,最快的也要1O天,如果是远期收汇,则时间更长。这样就会造成应收外汇账款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债权状况,相关的期末存货也会账实不符。新会计准则在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上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收入确认的条件不是所有权凭证或实物形式的交付,而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等实质性条件。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规范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一般在交货后,货物的风险和控制权已经转移,在相关的收入能够流入、成本可以计量的情况下,不管外汇是否收到,均应及时确认商品的销售收入与成本,将存货管理转为债权管理,这样,可以及时反映发生的逾期外汇账款并督促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催收。同时,企业应根据出口涉及的信息和业务种类,充分考虑自身的现状和需求,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出口会计核算工作流程,这对日常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二、出口销售中国外运保费的处理出口业务中一般以FOB价(离岸价)为基础确认销售收入,但实际交易中出口贸易的价格条款还有CIF价(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FR价(成本加运费价格)。这样出口收入中就多了应由买方(进口方)负担的运费和保险费。在实务操作时,很多企业是在收到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运保费结算单据后在实际支付日以红字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但由于单据审核、传递等因素运保费往往是跨月份支付的,这就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发生了冲突,CIF价或CFR价中的运保费实质上是一笔膻由对方负担的“暂收款”,新会计准则中要求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如果国外运保费在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期确认为负债,那么企业当期的出口销售收入就会相应增加,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同时使以销售收入为计税基础计征的相关税金提早支付,不利于企业税收筹划和资金的有效利用。基于上述情况,企业可以设置“其他应付款——出口运保费”科目进行核算,同时下设各运输保险公司的明细核算项目。财务人员在以FOB价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将应付未付的国外运保费用计入“其他应付款——出口运保费”中,及时明确代收费用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支付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出口运保费”科目。若金额有所差异,则调整当期销售收入金额。这样就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也实时反映了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例:企业将一批商品出口到美国,成交价为CIF价10000美元,其中国外运费200美元,保险费100美元,假设当日美元汇率为6.8,其账务处理如下(未考虑汇兑损益的影响):借:应收外汇账款68000贷:主营业务收人——出口销售收人65960其他应付款——出口运保费——×x运输公司l360其他应付款——出口运保费——×x保险公司680借:其他应付款——出口运保费——××运输公司l360其他应付款——出口运保费——××保险公司680贷:银行存款2040三、出口退税率为零的出口销售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周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同时符合要求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出口时已知无退税且要计提销项税额缴税,所以这就要求企业在出口人账时即确认出口视同内销收入,直接计提销项税额,并结转成本。针对此项业务的特殊性,企业首先要设置专门的会计核算科目,如“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应交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