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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招投标工程造价管理之我见建筑工程实行招投标制以来,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理应得到充分肯定。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仍存在一些不和谐的音符,部分投标单位为达中标目的,不择手段,违背市场规律,进行不当竞争,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给招投标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迫切需要正确对待和有效解决。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图纸设计深度不够,给实际工作留有活口。我国现行的工程招投标评标方法,主要是取合理低价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所谓的合理低价中标,是指中标人的投标不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低于成本价的除外),因此,从表面看,报价往往是最低价,但是,现实中一些施工企业在工程完成后,往往利用可变更项,进行高价结算,获取不当得利。尤其在装饰工程中,由于招标时的施工图纸是由一些施工企业所属的设计室设计的,设计时往往在背景墙、大吧台、地面饰面用材等方面只出效果图,而没有明细图,投标时以暂定价计入,一旦本企业中标后,则在这些暂定项目上实行变更处理,选用进口材料,导致结算时价格高得惊人,远高于中标的合理低价。(2)工程量清单描述不清,报价含糊。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施工图纸、技术规范、招标范本等资料,按照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招标范本的施工项目划分,将实施招标的工程项目实物工程量和技术性措施以统一的计量单位列出的清单。在现行的招投标模式下,工程量清单一般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工程实施阶段计量支付、变更、工程决算时的重要依据。其目的在于将投标价格中的工程量部分固定不变,由投标单位自己报价,使投标人有一个共同的基础,避免由于工程数量的不一致导致总报价的误差。这样既可以节约投标时间,也可以减少投标开支,充分体现各自的专业特长。招投标时,业主单位往往对时间要求较紧,由于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时间必须赶在发售招标文件之前,导致仓促编制,没有足够的时间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查,容易导致漏项或重复统计,难以保证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笔者曾审计一仿古建筑工程,其中有一座六角亭,报价时该亭子的油漆以一“项”为单位,既未标示采用何种油漆工艺,也不列示油漆面积,只报5000元/项,决算审计时很难界定。(3)采用不平衡报价法,以达到低价中标。由于现行的招投标工程往往采用可调单价合同,决算时的原则是调量不调价,而价的调整原则是在原工程报价中有参照的按报价和无参照的另行结算。因此,有的施工单位利用与业主的良好关系,将工程量可能有变动的子项以畸高或畸低的价格参与报价,待中标后将高价或低价部份变更,另行调整。笔者曾遇到一个工程,其中招标时室外地坪工程量是1000M2,报价时按高于正常价的10%计入,但实际施工时,工程量变为1万M2,工程量变更比例高达9倍,却未按有关规定重新定价,因此结算时,由于面积大幅调整,必须做调增减,仅此一项就多得利润60万元。(4)现场签证管理不规范,导致结算价格明显高于中标价。目前,我国的监理行业还处于不断规范阶段,监理单位内部技术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施工活动中产生一些不合理的签证现象。笔者在审计一个银行内部装饰工程时,发现施工单位提供的一份变更签证金额是75万元,原因是一个大型会议室只开了一扇门,消防验收不合格,要破墙再开一扇门,施工单位解释说是拆墙洞时把原有的隔墙全部破坏了,因此是把所有墙均拆除后再开的门,相当于这堵墙做了两边,监理工程师也完全附和,实际上,这一解释在我们看来有悖常理,最后的争执结果是隔墙的主龙骨利用,副龙骨适当补充,面板也只适当增加。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遇到一些施工单位以低价中标后,实际施工时发现实在无利可图,便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施工质量难以保证,更有甚者,施工单位一走了之,留下一个“半拉子”工程,业主单位损失惨重。(二)招投标、合同、工程决算管理等环节之间相互脱节。现行的招投标办法规定:招标过程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合同的签订则由施工企业与业主之间签订;工程决算的审计则由业主或委托中介机构来完成。可见,其中各环节的实施主体往往是变化的,不连贯的,招投标过程只是起到确定施工单位的作用;合同订立中的合同形式或合同条款则是由业主单位的领导决定的,既不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也不考虑甲乙双方的风险分担方式,完全按格式文本的方式订立;造成的结果是,决算时不知投标时的承诺,特别是在园林绿化工程中,苗木的价格与其规格是成几何级增长的,一旦监理要求不严,所签的规格稍有增加,其价格会成倍增长。甚至有的合同会出现“按实决算”的条款,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时,以此为据要求推翻原标底,兜底重算。我们认为这一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