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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六月2024主要内容一、股东(控制人)的行为规范基本法规体系基本法规体系基本法规体系基本法规体系基本法规体系基本法规体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控制权的含义股东权利的使用股东权利的使用股东权利的使用股东权利的使用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相关规定: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第二十条:“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具体要求: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事任免;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聘任决议履行任何的审批程序;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不得任命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向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不得无偿要求上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人员不独立表现形式一些公司的董事、监事的任命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后仍然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核程序。总经理等经营层由股东直接指派。某些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直接向上市公司指派财务总监,并为派出财务总监发放薪酬。上市公司高管在股东(实际控制人)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关联单位任职。A公司案例2007年10月24日,A公司公布《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报告称,公司存在总裁兼任控股股东和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总经理的问题。后来逐步得到了整改。B公司案例2008年11月18日,某地证监局向B公司下发了《限期整改的通知》,《通知》指出:(1)B公司财务总监的薪酬由控股股东市投资控股公司发放。(2)董事、监事的薪酬直接由控股股东考核确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具体要求不得将上市公司资金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管理;不得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不得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进行控制;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银行帐户;不得不当干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不得干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不得干预上市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的运作,影响上市公司的财务决策。案例一:某公司资金占用案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期间,某公司大股东集团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双环科技资金累积4.461亿元。某公司2006年6月16日披露清欠完成后,又发生新的资金占用。截至2006年10月31日,集团占用某公司资金余额为2.366亿元。2006年11月21日,集团才用现金偿还全部占用资金。直至2007年1月10日某公司才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本所对公司董事长予以公开谴责处分并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案例二:日常费用垫付案例某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财务不独立的问题。2007年9月之前,该公司为控股股东垫付基本工资,控股股东为该公司垫付岗位津贴,月末双方结清差额,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该公司未及时、准确、完整履行信息义务。本所对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案例三:干涉上市公司审计机构聘任目前部分集团公司在上市公司聘任审计机构时,为便于自身与审计机构的博弈或沟通,往往要求其控股的上市公司聘任同一家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具体要求避免与上市公司进行同业竞争;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得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案例一、甲公司同业竞争2007年7月19日,甲公司收到证监局《限期整改的通知》,《通知》指出,甲公司和控股股东在电子市场业务方面存在同业竞争。甲公司和集团在相同地域经营通讯产品专业市场。近年来,甲公司在全国各地不断拓展投建新的电子产品专业市场,集团亦在外地设立了电子市场。甲公司与集团未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经证监局巡检指出后,甲公司与集团积极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