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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和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地方性法律。其制定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适用效力具有区域性,所制定的依据是宪法、基本法及行政法规。4、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根据国家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制定的,是对已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具体化。其制定主体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市政府。行政规章的制定的目的是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9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行政管理文件。所以其使用效力低于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5、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或其部门为执行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或命令等而制定的各种办法和手段,常见的名称有:命令、指令、决定、决议、指示、布告、公告通知等。行政措施制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制定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的内容侧重行政管理的程序、手段和方法,并不直接规定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适用效力最低。《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2001年6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2001-6-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2001年7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18号令(2002年1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2003年4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03年5月)《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03-8-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2004-8-1)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四、工程招标投标程序4.2招标组织程序(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流程五、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招标采购与合同订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表示意思的约束。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招标投标对应的要约与承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要约邀请;投标函要约(有时效);中标通知书承诺。〉〉合同生效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法签订协议书。〉〉招标合同订立主要环节招标人要约邀请投标人递交要约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定标招标人发出承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