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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固废法”解读大家好!今天我培训的题目是:新修订“固废法”解读。今天培训共有4个部分,分别是····下面,我们来讲第一部分:前言一、前言固体废物的污染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特别是危险废物,由于其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1983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其与酸雨、气候变暖和臭氧层破坏并列作为全球性四大环境问题。《固废法》自1995年通过以来,已先后经历5次修改,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中修改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凸显了该法在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地位。(在这里有个法律方面的概念给大家说下,我国法律的修改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修正,另一种是修订。两个的区别是,修正是部分的,修订是全面的改动,相当于重新制定。修正的条款的生效日期仍为原法律的生效日期,而采用修订方式修改的法律,对原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必须作出修改,另行规定新的生效日期。)《固废法》于2004年和今年分别做出两次修订,其余的2013年、2015年和2016年分别做了3次修正。—1—固废和危废的污染防治,在生态环境领域中,是专业性、复杂性、技术性最强的领域,固废和危废引发环境纠纷的风险较大,污染治理成本较高,企业因固废和危废污染而被追责的也较多。新《固废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对法律条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从6章91条共11434字,修改到9章126条共18526字,新《固废法》对企业增加了很多实质性责任和义务,法律责任也大大加强。下面,我们来共同学习下新《固废法》,看看与旧法有哪些不同之处。二、解读新亮点我们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方面;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监管;固废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等四个方面进行解读。(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亮点1.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2—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我区的企业大都为老旧企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也就是暂存场所,基本上都没有环评,如果有新建生产项目,最好把暂存场所纳入项目,编制环评文件)亮点2.增加了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旧的《固废法》没有固废利用的规定,新《固废法》对废物利用专门进行了规定,就是要转移利用固废的单位要向移出地—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通报。)亮点3.细化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台账,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亮点4.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4—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亮点5.新增了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