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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培训第一节评标办法的定义和作用二、评标办法的作用第二节评标办法应遵循的原则二、公平性原则三、公正性原则四、科学性原则五、择优选择的原则第三节评标方法的类别、法律依据、特征及应用二、综合评估法的主要特征: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主要特征:四、两类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五、两类评标办法的选择和应用第四节评标办法的内容及编排顺序二、注意要点第五节评标程序二、主要环节的说明2、编制注意事项(二)技术部分评审二)工期及进度管理:三)质量管理五)分包工程六)其他施工组织措施(三)商务部分评审2、商务部分评审的基本原则。4、关于算术性错误修正(2)算术性错误修正不能改变投标价格(3)算术性错误修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5、关于清单或预算书单价的评审。对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书等投标价格组成明细文件中单价评审的主要目的是:第六节评标委员会二、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原则第七节清标和不平衡报价(三)清标的原则清标是评标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清标工作是仅对各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投标状况作出客观性比较,不能改变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自己做,也可以委托专门成立的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清标小组完成。2、清标小组应对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清标小组完成的清标成果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清标成果不能用于评标;清标成果必须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3、由外聘专业人员或中介咨询机构负责清标的,相关人员或单位必须遵循回避、公正、客观、保密的原则;招标人及其所属人员不宜参与清标工作;4、时间安排。清标一般安排在开标后、评标工作正式开始前进行,且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限时间内完成,原则上不宜超过投标截止日期起的10个工作日;5、清标报告应递交给评标委员会。6、清标小组建议的质疑问卷,经过评标委员会确认后,才能对投标人构成约束力。7、清标报告的使用。在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清标报告即成为评标委员会自行完成的评审成果,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正确性和客观性负责。(五)引入清标程序的原则2、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需结合具体招标项目的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引入清标程序。如确需要,则应在投标须知或评标办法中详细规定上述清标工作应当遵循的规则。3、一般情况下,由于施工招标项目涉及很多价格要素,均应当设立清标程序,对于比较复杂的项目以及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建议委托清标小组进行清标,以保障评标工作的效率。4、对于相对简单及按定额体系计价的项目,可以考虑由评标委员会直接负责完成清标工作或者将相关工作纳入到评审中,而不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工作。二、关于不平衡报价(二)不平衡报价的表现形式。通常有下列几种:1、在形成合理和有竞争力的投标总价的前提下,适度增大前期项目的报价,从而通过进度付款的现金流作用,减轻资金压力,牟取额外利润;2、在形成合理及有竞争力的投标总价的前提下,利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金额、暂估价等风险项目的偏差,形成可能导致结算价格巨增的基础;3、将措施项目的费用摊派到前期直接费项目的单价内,而不是分项列出,或者即使独立列出,其费用被人为压低;4、在形成合理及有竞争力投标总价的前提下,利用对工程量较小和对投标总价影响不敏感的项目的报价,形成可能导致结算价格巨增的基础;5、对随分包工程进度而支付的分包工程管理、协调和配合的费用非合理性偏低,为寻求合同额外收益打好埋伏。(三)不平衡报价的损害。对招标人而言,不平衡报价的不公平性或损害主要有:1、使招标人关于前期工程的支付款项大于应予支付的工程款项,从而既增大了招标人的前期财务负担。当承包人于前期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破产或终止合同时,又使招标人的利益造成危害:2、使有关的合同单价非合理性偏高,从而造成相应部分的设计变更调整费用的不正常;并相应导致其他合同单价的非合理性偏低,从而增加承包人拒绝执行有关工程设计变更的可能。3、在一些情况下,实质上形成的是虚假的竞争性投标总价,构成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平。中标后,当实际情况与其预期相反时,在进度付款及设计变更的计价时,都会面临障碍,从而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4、造成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所投入的协调、配合及照管服务的资源得不到保障,在工程后期大幅度缩减人员,从而影响总承包工程管理的正常进行。(四)由于不平衡报价同样也使招标人获得了竞争性投标总价,因此,不能不加分析,而绝对的由评标委员会代替投标人和招标人完成修正。总的来说,应视图纸的设计深度、清单的类别、暂估项目的准确性等,通过依法进行的质疑和澄清、说明及补正程序合理解决。但是,修正要充分体现投标人的主动性,在不改变投标总价的情况下,投标人主动地对过高或过低的价格进行“价格平衡”工作,只要是不使任何价格低于其相应的成本,评标委员会一般应给予认可。一般认为,如果投标人不能主动地完成,评标委员会可以给出一些建设性意见,以提高评标工作的效率。第八节拦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