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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新探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新探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新探索吴富丽(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锦州121000)摘要:从2013年起,渤海大学对本科生实行专业培养方案与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方案并行的“二位一体”的培养模式。作为人才培养方案的辅助,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遵循着突显特色、实践为主、职业标准三项原则,力争通过三个学年的系统训练培养学生形成以语言表达能力、法条查询与适用能力、案件分析能力为基础的法律文书处理能力,实现为社会培养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关键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实践主修能力基金项目:渤海大学2013年教学改革项目:法学专业综合实训的开发与应用[JG13YB015]作者简介:吴富丽(1976-),女,辽宁辽阳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法学教育。在法学专业本科教学中,注重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关键和核心。在实践教学中,目前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训练、诊所教育等方式,对于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法学专业在实践教学中仍然存在着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缺乏体系化的设计和常规性的安排、培养特色不够鲜明、培养出来的人才在职业竞争中缺乏整体优势等问题。为了系统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突出培养特色,结合高校法学专业教学的实际进行系统的实践主修能力培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上述不足,可以说是高等教育中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一种新探索、新尝试。一、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提出经过多年的实践教学改革,在高等教育中注重实践教学、强化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已经成为普遍共识和整体趋势。但当前高等教育中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重知识讲授、轻实践训练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其导致的结果就是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明显薄弱,难以适应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要求。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是基于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薄弱的现状,在充分考虑高校教育教学条件以及社会对高级人才能力要求的基础上,提出的深化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思路。具体说来,专业实践主修能力是高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确定的培养对象从事专业对口的职业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实践操作能力。“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并不是仅仅指具备的一项专业能力,而是在所有专业能力都具备的基础上,所具有的一定专业特长性质的专业实践动手能力,是高校培养专业人才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1]渤海大学从2013级学生开始进行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工作,各个专业结合各自的特点分别制定了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方案。这一培养方案与原有的专业培养方案配套实施。专业实践主修能力作为培养方案实践环节之一,教学培养历时三个学年,是学生必须参加的系统的专业实践能力训练。这样“二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更加符合强化实践教学、提升学生职业能力,为社会培养素质高、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的现实要求。二、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必要性法学专业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专业,其所培养的人才应当是具有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能够系统了解法学知识框架,掌握法学的基础理论,熟悉我国的主要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具有运用理论知识进行实际案件分析与处理的能力,能够胜任法律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了实现这样的培养目标,在高校法学专业教学培养中必须在进行理论知识传授的同时,注重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1.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是实现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常规性和长期性的需要。在以往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课内进行的实践环节常常因为教学时数的限制处于被理论教学挤压甚至取代的窘境,课外进行的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诊所教育等常常具有阶段性的特点,而且学生实际参与的范围也比较有限。而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可以作为一个贯穿二到三个学年的实践教学活动长期开展,通过学生的课外练习和教师的集中指导实现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常规化和长期化。2.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是实现职业能力培养系统性的要求。如前所述,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不仅仅是一项能力,而是由多项基础能力组成的综合能力。它能够涵盖法律职业所要求的多种职业能力,涵盖法律职业素质的全部内容。在培养与训练中,教师可以指导学生从基础能力训练开始,逐步扩展到核心能力,最后形成综合能力。因此,可以说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实际上是在对法律职业能力进行分类、分层、分解之后所形成的结构完整、顺序合理、内容全面的培养训练体系,体现系统培养法律职业能力的要求。3.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是突出法律人才培养特色的要求。在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中,把何种能力确立为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取决于各个院校对办学特色、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特色的定位。各个院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内容,打造各有所长、各具特色的高级法律人才。这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各个院校的培养优势,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