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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巨灾保险_巨灾保险的经营模式有哪些_巨大自然灾害会严重影响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灾害过后造成的财产经济损失通常不可估量,尤其是对个体经营者来说,如果有相关保险进行保障,能够有效减少损失;巨灾保险就是在这种情境下诞生的;那么巨灾保险到底是什么?又有哪些主要经营模式呢?巨灾保险的定义巨灾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的一种,是政府利用保险市场和保险机制去管理巨大自然灾害的一种带有强制性因素的政策工具。与一般保险市场存在严重逆选择不同,巨灾保险市场上逆选择并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消费者往往会低估自身面临的风险,而消费者低估风险是主要原因是对风险判断的模糊性。且自然风险的发生往往具有不可控性,并且呈周期性爆发的态势,其受害范围广泛,损失极大。一旦发生巨灾风险,保险人将面临巨大支付压力,要想在巨灾保险中获得利润是难以实现的。巨灾保险的特点(1)市场化模式不适应巨灾保险:巨灾风险对个人而言属于小概率风险,并且巨灾保险的保费设计也面临两难选择:保费的费率高,则会降低保险销售量,保险的费率过低,保险人在真正面对偿付巨灾所造成的损失时多半会陷入资金上的窘境,最终酿成投保人破产,保险人亦然破产的悲剧。因此,投保人投保意识较为薄弱,投保主动性差。出于商人追求利润的本能要求,商业保险机构多半对开办巨灾保险业务持抗拒态度,以保证自身不陷入难以承担的责任风险。因此,市场化模式不适应巨灾保险。(2)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性:巨灾保险的性质介于公共性与私人性之间,这是因为:第一,巨灾保险的设立目标既着眼于社会成员的利益,也意在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两者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第二,巨灾保险在投保与理赔上具有排他性,而在经营上往往是非排他性的。巨灾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注定了商业市场难以单独提供,巨灾保险的开办不仅需要有国家资金的扶持,还需要依托相应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3)巨灾保险的具有政策性: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与有效运行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支持与推进。巨灾保险体现了国家为分散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社会风险的相关政策,同时其运行依靠国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办巨灾保险业务的税收政策,依靠法律强制保险人和投保人参险,以及依靠财政政策出资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委托其他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业务的特点。因此,巨灾保险当为政策性保险。巨灾保险的经营模式巨灾保险的经营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市场主导和公私协作三种。(1)政府主导供给的巨灾保险: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是目前巨灾保险的主要经营模式,代表性国家主要有美国、土耳其、西班牙和新西兰等。如在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只是政府出售洪水保险的代理人,其并不向投保人承担任何保险责任,而只是通过一定的销售代理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巨灾保险最终的赔付责任由美国政府来承担。(2)是市场主导供给的巨灾保险:市场主导供给的巨灾保险的代表当属英国和德国。其中英国的保险市场是开放的,保险公司可以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条件下经营。英国的资本市场高度发达,民众有投保积极性,英国政府负责基础的防洪基础性设施后,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洪水保险的经营、销售与理赔,政府不参与其中。(3)公私协作供给的巨灾保险:公私协作的巨灾保险,巨灾风险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承保。一旦发生巨灾需要赔偿时,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当赔偿金超过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时,则由政府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由政府充当最后保险人的责任。日本在巨灾风险的承保上采用的是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民间经营与政府补贴相扶持的方式,其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就是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模式的典型代表。以上就是有关巨灾保险的定义、特点及经营模式的介绍,可知巨灾保险制度中政府是发挥主要作用的一方,其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作用,而要使巨灾保险真正普及,也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