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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面碰撞乘员保护的设计规则 (1999年10月28国机管[1999]567号文发布) 为了提高汽车产品(尤其是乘用车)的安全性能,规范制造厂的产品设计、生产 和质量控制,1999年10月28日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了CMV—DR294《关于正面 碰撞乘员保护的设计规则》。CMVDR294适用于M1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 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该设计规则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对新定型 的基本车型要求2000年1月1日满足该规则的要求,对所有车型(包括现生产的车 型以及在线生产的车型上改进的车型)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7月1日为过渡期, 2002年7月1日起应满足该规则的要求。 按照CMVDR294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应满足对车身的要求、对燃油泄漏 的要求、对约束系统的要求、对假人生物伤害指标的要求。 对车身的要求在碰撞过程中车门不得开启;在碰撞过程中,前门的锁止系统不 得发生锁止;碰撞后,不得使用工具,每排车门至少有一个车门能够打开。 对燃油泄漏的要求碰撞过程中,燃油供给系统不允许发生泄漏;碰撞后,燃油 供给系统的泄漏率不得超过30g/min。 对约束系统的要求碰撞后,安全带系统要求完好,织带不能断裂,固定点不得 脱落,锁扣不允许自动开启或脱落,通过在锁扣上施加不超过60N的压力,该约束 系统应该能够打开;碰撞后不应有能够伤害假人的凸出物侵入乘员室,假人能够完 好取出。 1范围 1.1本设计规则适用于M1类车辆就正面碰撞时前排外侧座椅乘员保护方面的认证。 2定义 2.1保护系统:指用来约束乘员并有助于满足第5条要求的内部安装件及装置。 2.2保护系统的型式: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保护装置: 制造工艺; 尺寸; 材料。 2.3碰撞角:指垂直于壁障前表面的直线与车辆纵向行进方向线之间的夹角。 2.4壁障表面:指壁障紧贴着胶合板的那一部分表面。 2.5(暂缺) 2.6车型: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车辆: 2.6.1对碰撞试验结果有影响的车辆长度和宽度。 2.6.2对碰撞试验结果有不良影响的,通过驾驶员座椅“R”点的横向平面前方的 车辆部分的结构、尺寸、轮廓和材料。 1 2.6.3对碰撞试验结果有影响的乘员舱外形和内部尺寸以及保护系统的型式。 2.6.4发动机的布置(前置、后置或中置)及排列方向(横向或纵向)。 2.6.5对碰撞试验结果有不良影响的车辆质量。 2.6.6对碰撞试验结果有不良影响的,由制造厂提供的选装设备或装置。 2.7乘员舱:指容纳乘员的空间,由顶盖、地板、侧围、车门、玻璃窗和前围、后 围或后座椅靠背支撑板围成。 2.8“R”点:指制造厂为每个座椅规定的,与车辆结构有关的基准点,见附件6。 2.9“H”点:指按附件6描述的程序所确定的每个座椅的基准点。 2.10整备质量:指处于运行状态的车辆质量,没有驾驶员、乘客和货物,但加满 燃料、冷却液、润滑油,并带有随车工具和备胎(如果这些由制造厂作为标准装备 提供的话)。 3认证申请 3.1车型的认证申请应由制造厂或其正式指定的代理人提出。 3.2申请时应附有下列文件一式两份,以及有关详细资料: 3.2.1对该车型的结构、尺寸、外形及制造材料方面的详细说明。 3.2.2表示该车型正、侧及后视图的照片或简图及图纸,以及车辆前部结构的设计 详图(可以有别于生产图纸)。 3.2.3车辆整备质量。 3.2.4乘员舱的外形及内部尺寸。 3.2.5内部装备及车内保护系统的描述。 3.3认证申请者应提交已获得的试验数据和结果,这些数据和结果有足够的置信度 以证明满足本设计规则的要求。 3.4向检验机构提供一辆样车: 3.4.1若提供的样车未装备申请认证车型的所有零部件时,认证申请者应证明未装 备的零部件对本设计规则要求的试验结果没有不良影响,则该样车可以用来作为试 验样车。 3.5在型式认证被批准前,认证机关应该核实制造厂是否有可靠的措施来保证有效 地控制生产一致性。 4认证 4.1按照本设计规则提交认证的车型,如果满足第5条的要求,则应批准该车型的 认证。 4.1.1由检验机构验证样车是否满足本设计规则的要求。 4.1.2在确定样车与本设计规则要求的符合性时,若有疑问,认证机关应该对制造 厂所提供的数据或者试验结果加以考虑,以确认检测机构所做的认证试验是否有 2 效。 4.2对于每一种认证批准的型式,应授予一个由六位数组成的认证号,前两位数字 代表本设计规则的最新修订系列号(00为设计规则原始版本号),后四位数字为认 证序号。认证机关不得将同一个认证号授予不同的车型。 4.3按本设计规则对某一车型作出的认证批准、或认证拒绝、或认证扩展、或正式 停产,均应以通知书形式通知有关各方,通知书的格式应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