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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消费税_定义是什么_特征有哪些_1、消费税定义消费税(Consumptiontax/ExciseDuty)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学术界上对于消费税并没有统一定义。主流观点认为消费税指以某些特定的消费品为课税对象,课征环节单一,属商品劳务税性质。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消费税是个人及家庭在某一段时间内的消费支出为课征对象,计税依据是支出的数额,也就是个人及家庭在某一段时间的所得额扣除所得税与储蓄额后的余额。按照征税范围的大小可以将消费税分成有限型消费税、中间型消费税、延伸型消费税。我国消费税主要税种征收环节一览表2、消费税的特征(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只选择了一部分消费品,即应税消费品征收,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内的不征收;(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采取单环节课征制度,除特殊应税消费品外,只对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征收,避免重复征税;(3)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采用了不同的征收办法,有采用比例税率的从价定率计征办法、采用定额税率的从量定额计征办法,以及两种税率叠加实施的复合计征办法;(4)税率和税额具有差别性:根据征收对象的种类、价格等设定了高低不同的档次,充分体现了国家消费政策和产业导向。我国消费税主要针对高档消费品征收,1994年以后,我国仅香烟类进口产品税率有40%提升至56%,其他日用消费品、首饰、香化产品消费税税率不断下降,诸如香皂等日用消费品从2001年起已逐步停止征收消费税。与关税和增值税相比,消费税更多的是起到对进口商品价格和数量的调节作用,随我国开放程度加深,日用消费品和香化产品的消费税税率将逐步稳定在相对较低的水平。我国消费税政策变迁1994年《财税字〔1994〕38号》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1994年《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的消费税的税率由17%调整为5%。1994年12月《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1日起,将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税率从10%调整为5%,其他应税首饰,仍按10%征收消费税。1994年《财税字〔1994〕158号》1994年9月1日起,对进口甲类卷烟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199年8月《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1998年7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税率由40%调整为:一类卷烟(含进口卷烟)50%,二、三类卷烟40%,四、五类卷烟和雪茄烟25%,进口卷烟50%。1999年3月《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1999年1月1日起,对香皂外的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率统一由17%降为8%,香皂仍然按照5%征收。2000年12月《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1月1日起,对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2001年5月《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5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消费税进行调整,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由单一的从价定率征收的方式调整为从价定律和从良定额复合征收的方式,即在原有比例税率的基础上,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加征每斤0.5元从量定额税率,对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啤酒,调高为每吨250元。2001年《财税〔2001〕91号》2001年6月1日起,烟类产品由单一的从价定率征收的方式调整为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的方式,并对税率进行调整。每标准箱加征150元从量定额税,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含进口卷烟)以上的卷烟税率调整为45%,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0%,雪茄烟和烟丝消费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2001年8月《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9月1日起,根据国内消费税税率调整情况,相应调整了卷烟、酒、香皂及汽车轮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2001年10月《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1年11月1日起,将钻石(含钻石毛坯何谓向前成品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税率从10%降为5%,并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2004年1月《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2004年3月1日起,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对每标准条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在50元(含)以上的,按4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消费税使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在50元以下的,按3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2006年10月《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对进出保税港区的境外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09年4月《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45%调整至56%;卷烟批发环节加征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