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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更新日期:2008-8-2610:25:26 索引号:530522-007509-20080826-0056 名称: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说明 为方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人员工作,我们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07]222号)等文件精神,对《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云国土资[2004]5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人员工作时参考使用。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地保护处 财务处 土规划整理中心 二00七年九月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云南省财政厅 云国土资[2004]54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成果管理、资金使用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土地整理细则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印制2004年5月18日 打印:肖丽云校对:郭斌共印60份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云南省财政厅 云国土资[2007]22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 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适应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自2008年起国家和省级投资项目一律参照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建设,今后不再安排补助项目。土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率原则上保持在3%以上,特殊情况下安排的项目建设规模下限可适当降低。 三、从2007年10月起,各县(市、区)项目可研资料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州、市国土资源局。州、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应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纳入州、市级项目初选库,并根据省级下达的“投资控制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本地区当年项目安排建议(一式二份)。省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组织专家审查后,纳入省级项目库。通过审查入库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资料(一式二份)要求于每年7月31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为加快项目审批,提高工作效率,县级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招投标工作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由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严格按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组织项目实施,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指土地开发整理中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在10%以内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在3%以内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在10%-30%之间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在3%-10%之间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超过30%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向省申报,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批准执行。 六、根据新的项目验收规程严格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分为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中间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单项工程验收。 七、加强项目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管理。项目预算应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及以下规定进行合理编制: (一)、土地平整工程应依据规划设计文本中的夹带方案、施工方法合理套用定额子目,同面积上表土剥离后回填与土地翻耕不得同时计价。采取区域内部局部平整方案的,应在方案中说明范围及规模,并在规划图上标明局部平整区。 (二)、土地开发整理土方工程,设计文本施工方案中明确全部适合使用机械施工的,预算时土方工程量按人工、机械施工1:9比例套用定额子目。因地形、施工等条件受限确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