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7
2/7
3/7
4/7
5/7
6/7
7/7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 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联盟)大会第41次(第24次特别)会议(2010年9月20日 至29日)2010年9月29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生效。 1 修订目录1 细则12.2 细则48.2 细则49.5 细则53.9 细则55.3 细则62.1 细则62.2 细则66.9 细则70.2 细则70.16 细则92.2 1修改后的本细则12.2、48.2、53.9、55.3、62.1、62.2、66.9、70.2和92.2适用于2011年7月1日当天或 之后提出的国际申请。 修改后的本细则49.5适用于申请人于2011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进行条约第22条或第39条所述行 为的国际申请,和在2009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提交根据条约第19条或34条修改的国际申请。 修改后的本细则70.16适用于2011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根据本细则70.4完成的所有国际初步审查报 告(不论所涉及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 2 修订2 第12条 国际申请的语言和为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目的的译文 12.1至12.1之三[无变化] 12.2国际申请变动时的语言 (a)除本细则46.3和55.3另有规定之外,国际申请的任何修改都应使用申请提出时使 用的语言。 (b)和(c)[无变化] 12.3和12.4[无变化] 第48条 国际公布 48.1[无变化] 48.2内容 (a)至(h)[无变化] (i)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完成之后,如果国际局收到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局 根据本细则91.1对国际申请中明显错误更正的许可,或者在适用的情况下,国际局作出对 国际申请中明显错误更正的许可,则根据具体情况,所有与更正有关的声明、包含更正的页、 替换页、以及根据本细则91.2提交的信函应当一同公布,扉页也应重新公布。 (j)和(k)[无变化] 48.3至48.6[无变化] 第49条 根据条约第22条的副本、译文和费用 2以下为经修改的本细则条款的内容。若本细则某条中的某一款或者某一项未被修改,则以[无变化]或者[保 持删除]标示。 3 49.1至49.4[无变化] 49.5译文的内容和形式要求 (a)为条约第22条的目的,国际申请的译文应包括说明书(除(a之二)规定情况外)、 权利要求书、附图中的文字和摘要。如果指定局要求,除(b)、(c之二)和(e)另有规 定外,译文还应: (i)[无变化] (ii)如果权利要求已经根据条约第19条进行过修改,则既应包括原始提交的权利 要求,也应包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应以根据本细则46.5(a)规定提交 的、替换全部原始权利要求的完整权利要求书的译文形式提交),以及 (iii)[无变化] (a之二)至(l)[无变化] 49.6[无变化] 第53条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 53.1至53.8[无变化] 53.9有关修改的声明 (a)如果根据条约第19条提出过修改,有关该修改的声明应写明申请人为国际初步审 查的目的,是否希望那些修改: (i)被考虑,在这种情况下,修改的副本和按照本细则46.5(b)要求的信函的副本 最好和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一起提出;或者 (ii)[无变化] (b)和(c)[无变化] 第55条 语言(国际初步审查) 55.1和55.2[无变化] 4 55.3修改和信函的语言和译文 (a)除(b)规定外,如果国际申请在提出时使用的语言与公布时使用的语言不同,根据条 约第34条的修改以及本细则66.8(a)、66.8(b)和根据66.8(c)所适用的46.5(b)所述的信函应以 公布的语言提出。 (b)如果根据本细则55.2的规定要求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 (i)所有修改以及(a)中提及的信函;以及 (ii)所有根据条约第19条作出并且按照本细则66.1(c)或(d)将予以考虑的修改以 及本细则46.5(b)提及的信函; 都应使用该译文所用的语言。如果这种修改或信函已经或者正在用另一种语言提出,也应提 交其译文。 (c)如果提交的修改或信函不是以(a)或(b)所要求的语言提交,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通 知申请人在根据情况是合理的期限内提交规定语言要求的修改或者信函。该期限自通知之日 起不应少于1个月。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作出决定前的任何时候可以将该期限予以延长。 (d)如果申请人没有在(c)规定的期限内按通知要求提交规定语言的修改,该修改在国 际初步审查中不应予以考虑。如果申请人没有在(c)规定的期限内按通知要求提交(a)述及的 规定语言的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