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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实施细则(发稿时间:2008-06-05阅读次数:6407)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建筑业协会宁建协字[2007]第28号文件《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以及附属在地下结构上的地下防水层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通过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检查、评价、评审,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优良条件的结构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等工作,各有关责任部门、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除应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以下简称质量分会)受南京建筑业协会委托设立《南京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具体工作,并和郊区(县)按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一、郊区、县分别成立《市结构工程创优办》郊区、县分部,负责对本辖区内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审查、初查、初审工作,并及时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复查。 《南京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郊区、县)分部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辖区内施工企业开展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 2、负责辖区内受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审查、初查、初审工作; 3、负责辖区内受监优质结构工程复查的准备工作; 4、负责辖区内受监结构工程创优抽查、复查的配合工作; 5、负责协助辖区内受监优质结构工程的投诉、查处工作。 二、《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对市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审查和初查、初审,以及对全市所有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进行抽查及复查。 《南京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城区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审查、初查、初审工作; 2、负责全市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抽查、复查工作; 3、负责指导协调郊区、县分部开展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 4、负责全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 5、负责全市优质结构工程上网、公示、发证等工作; 6、负责全市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投诉、查处等工作。 第五条质量分会组织成立《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6人。负责实施评审工作。 第六条《市结构工程创优办》从会员单位中聘请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组成《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抽查和复查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检查小组由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组成。负责实施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抽查和复查工作。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七条按照南京建筑业协会宁建协字[2007]第28号文件《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第七条内容执行。 第四章评审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按照南京建筑业协会宁建协字[2007]第28号文件《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第八条内容执行。 第五章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申报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和条件: 1、总承包施工单位应提供总承包施工合同书和其它申报资料; 2、单项工程分包单位应提供单项工程施工合同 (二)申报时间: 1、含桩基工程招标的工程应在桩基工程开工后15日内申报; 2、不含桩基工程招标的工程应在基础工程开工后15日内申报; 3、单项工程应在开工后15日内申报。 (三)申报资料内容: 1、申报资料内容总目录 2、《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 3、总承包或单项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4、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措施 5、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复印件) 7、施工图设计审查证明书(复印件) 8、桩基工程自查评定、验收评价和质量验收、监督记录等资料 (四)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郊区、县分部,领取或网上下载《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 (1)在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报的,一式三份(创优办、质监站、自留各一份); (2)在郊区、县创优分部申报的,一式四份(郊区、县分部、郊区、县质监站、市创优办、自留各一份) 2、申报单位按有关规定填写《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 3、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郊区、县创优分部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正式申报。 (五)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受理备案程序: 1、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郊区、县创优分部对申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予受理。 2、郊区、县创优分部对已受理登记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