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亲,该文档总共49页,到这已经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直接下载吧~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融资租赁行业在试点“营改增”中面临的问题及建议“天凉好个球”为你分享10篇“融资租赁行业在试点“营改增”中面临的问题及建议”,经本站小编整理后发布,但愿对你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篇1:融资租赁行业在试点“营改增”中面临的问题及建议融资租赁行业在试点“营改增”中面临的问题及建议摘要:12月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以下简称“新区”)融资租赁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企业发展动力,关系到融资租赁行业的长远发展。本文对新区融资租赁行业试点“营改增”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部分融资租赁企业存在实际税负降幅不明显、纳税不均衡、缺乏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部分业务操作存在难度等问题,进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关键词:滨海新区;“营改增”;融资租赁行业;调查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05-0068-03207月25日,国务院决定自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等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行业是六个试点现代服务业之一。天津市滨海新区融资租赁行业在全国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截至2012年末,新区共有融资租赁企业110多家。融资合同金额超过3000亿元。据人民银行塘沽中心支行对新区融资租赁行业试点“营改增”情况的调查显示,在具体施行中,融资租赁企业存在实际税负降幅不明显、纳税不均衡、缺乏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部分业务操作存在难度等问题,亟需关注解决。一、“营改增”试点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概述按照相关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天津市融资租赁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适用税率17%。同时,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本次“营改增”,在税基、税率及优惠政策等方面与缴纳营业税时都存在一定的差异(见表1)。二、面临的问题调查显示,融资租赁公司普遍认为天津成为“营改增”试点地区,对规范纳税环境、减少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具有积极影响。但执行中对于融资租赁行业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一)实际降负不明显据了解,“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执行的增值税税率高于原执行的5%的营业税率,且实际执行过程中很难享受“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融资租赁公司流转税降负并不明显。假设新区内某融资租赁公司应甲公司要求于2012年12月1日购入A型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增值税85万元,支付运输费、保险费等费用2万元,款项一次性支付。同时该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签订租赁合同,将A型机器设备租赁给甲公司,租赁期为2012年12月1日至12月1日,每半年等额支付租金100万元。A型生产设备为全新设备,预计可使用寿命为5年。承租方向融资租赁公司一次性支付手续费为租金总额的5%。双方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在每次收到租金时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因此计算得出该融资租赁公司增值税实际税负=9.2625/840/4*100%=0.28%(二)影响纳税均衡目前,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是以资金池的方式统筹管理和安排资金,无法做到融资项目与租赁项目的一一匹配,也就很难做到利息支出在计算缴纳营业税项目和增值税项目之间的准确划分,且利息支出往往按季度发生,租赁企业难以按月利息单或其他有效凭证扣除,造成纳税不均衡。同时,天津现阶段只允许融资租赁公司采取按收款期分期开具租金全额发票的方式,此项限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方面使大量进项税额滞留在租赁公司,造成税负长时间不平衡,影响税源的稳定,另一方面是限制了一些承租人的实际需求,使承租人因无法一次性获得进项税款用以抵扣而不得不选取贷款方式购买设备,影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三)缺乏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按照《天津市关于我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通知》(津财税政[2012]40号)文件规定:“在试点初期,对试点企业按照增值税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计算的营业税有所增加的,给予适当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