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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产品型号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厅局(公司)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各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速机械工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加强行业管理现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机械工业标准文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和《机电产品型号管理办法》及《机械工业主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执行的标准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附: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便利产品的配套和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产品依据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的要求。尚无对应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应达到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机械工业主要产品应执行的标准目录另行发布。第三条机械工业部对采用并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和我国标准要求的机械工业产品实行采用标准认可办法。经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产品按本办法确认符合规定标准由机械工业部统一颁发产品采用标准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申请采用标准认可的机械工业产品凡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可同时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由机械工业部统一受理备案并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向社会公布。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负责统一管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二)审批、颁布及撤销产品采用标准证书。第六条机械工业部设立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设立在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作)负责办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一)受理业经初审确认的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二)办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复审、确认;(三)办理由机械工业部颁发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的有关审批手续;(四)办理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有关事宜;(五)办理有关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的信息统计与发布;(六)组织对发证后的产品进行有重点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下达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计划;(二)受理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三)负责办理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初审、确认;(四)办理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报部审批手续;(五)办理有关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的信息统计与发布;(六)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检查。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企业产品申请采用标准认可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品按照有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和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要求;(二)企业具备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要求产品的工厂条件和生产能力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第九条企业具备产品采用标准认可条件后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可申请同时缴纳申请认可费并报送以下材料:(一)填报申请认可表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同时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应填报备案报告表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2);(二)产品型号注册证明材料;(三)由省(部)级以上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四)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自我声明或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械出具的工厂条件检查报告;(五)若产品是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生产的应提供由相应全国(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出具的企业标准水平证明材料。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表及有关附件进行初审经初审确认符合规定要求后报机械工业部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第十一条机械工业部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在收到经初审确认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后进行复审并办理由机械工业部颁发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统一发布采用标准认可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名录。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上标明产品达到的我国标准和相应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编号。第十二条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自颁发之日起五年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可在产品有包装、标牌、标签或产品样本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