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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摘要:面对缺陷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此时必须要有政府力量的介入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就是在政府的介入之下及时消除产品缺陷的一种行政干预制度。目前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对于如何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当前亟需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机制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生的现实背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国1960年之后美国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美国政府为此颁布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例有关缺席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便应运而生了。此后美国又在公共安全及人民健康安全等领域相继出台有关召回制度的法律条文。加拿大、英国、日本、法国等国均受美国影响逐步建立了自己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国亦是如此随着科技进步产品种类日益丰富公民的社会公共意识逐渐增强诸如松下冰箱、苏丹红、三菱帕杰罗等事件的发生充分证明因缺陷产品进入市场所产生的公共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热点。中国自2004年10月1日起相继出台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规以规范保护中国商品的生产和销售。2010年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又起草发布了《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他们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缺陷产品的安全问题关乎人类健康可持续发展不仅是技术问题也是管理问题。因此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在现在市场经济中相较于消费者商家往往在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上占有极大的优势。这种优势地位直接导致了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削弱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能力导致了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这一危机必须由政府出面干预保证市场信息的真实可靠、畅通无阻。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当产品危害到公共安全、妨碍市场经济秩序时由政府对生产经营者的召回行为进行监督从而恢复应有的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学术界众说纷纭。潘悦(2007)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定义为是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制度即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依法向主管机构报告并及时通知消费者对缺陷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更换或收回而主管机构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的制度。马晨清(2008)认为缺陷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对其生产、销售、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为其更换或修理。吴竑(2007)认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具有公法性质的行政管理制度是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缺陷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生产企业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赵树文、王岩云(2010)认为缺陷产品的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得知其生产的某类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缺陷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条件将这些产品从市场流通领域收回并予以免费维修、更换、回收及退赔。刘淼(2010)认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得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某类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将该类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李正明(2004)认为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即产品存在设计或质量缺陷是由厂商将已经推向市场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予以回收的一种制度。召回本身是生产经营者义务之一对于消费者是免费或者受偿的。二、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分析(一)中国现行缺陷产品召回过程中面临的困境1、法律体系上存在缺位现象中国目前缺乏对缺陷产品召回的基本法律规定大部分召回主要依靠媒体监督以及舆论压力未能从根本上达到改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控制缺陷产品混乱局面的效果。另外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来明确各个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导致各机构之间分工不明、相互推诿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行政部门职权分工的混乱十分不利于召回的监督和管理这就严重阻碍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2006年7月不少车主投诉某品牌汽车刹车失灵问题中国质量协会建议有关部门实施召回却是无部门响应多人管理成了无人管理。因此法律体系上的缺位现象直接导致了经营者缺乏相应的制约为他们提供了可乘之机。2、缺乏独立的缺陷鉴定机构中国目前尚无独立、公正、权威的检测机构来检验产品质量在这种情形之下即使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