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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电气照明 一、本章内容与原版本相比主要的修改 1删除了原版本中照度计算一节。 2增加了建筑景观照明一节。 二、本章主要内容 1照明质量 2照明方式与种类 3照明光源与灯具 4照度水平 5照明节能 6照明供电 7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8建筑景观照明 10.1一般规定 10.1.1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显色性和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10.1.2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并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采用高光效光源、灯具与追求照明效果的关系,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与采用高性能标准光源、灯具等技术经济效益的关系。 10.1.3在进行电气照明设计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注释】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有必要把照度水平和照明质量进行大幅提高,并与国际标准接轨。因此,建设部和原国家经贸委下达项目计划,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将原《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合并予以修订,并增加建筑照明节能方面的章节,形成新的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以下简称新国标)。 鉴于新国标的全面修订和实施,我们认为在民用建筑照明数量和照明质量方面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的指标体系,因此在本规范修订时取消了对原有照明指标继续进行修订的方式,直接规定各民用建筑室内场所的照明指标(照明标准值、照明功率密度值等)全面执行新国标中的相关规定。考虑到使用方便,在本规范附录中增加了部分新国标中未包括的民用建筑室内场所的照明指标。 10.2照明质量 10.2.1普通工作场所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10.2.2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交通区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1/3。 10.2.3照明光源的颜色质量取决于光源本身的表观颜色及其显色性能。一般照明光源可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适用场所可按表10.2.3选取: 10.2照明质量 10.2.4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对不同工作场所光源显色性的规定,并应协调显色性要求与设计照度的关系。 10.2.5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并应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的色彩环境。 10.2.6在设计一般照明时,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UGR(统一眩光值)。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应符合表10.2.6的规定。 10.2照明质量 10.2.7室内一般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应根据光源亮度、光源和灯具的表观面积、背景亮度以及灯具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10.2.8对于要求统一眩光值UGR小于或等于22的照明场所,应限制损害对比降低可见度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并可采取下列措施: 1不得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或可能对处于视觉工作的眼睛形成镜面反射的区域内; 2可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可在视觉工作对象和工作房间内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4可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 5可采用混合照明; 6可照亮顶棚和墙面以减小亮度比,并应避免出现光斑。 10.2照明质量 10.2.9直接型灯具应控制视线内光源平均亮度与遮光角之间的关系,其最低允许值应符合表10.2.9的规定。 10.2.10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亮度与照度分布宜按下列比值选定: 1工作区亮度与工作区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值不宜低于3;工作区亮度与视野周围的平均亮度比值不宜低于10;灯的亮度与工作区亮度之比不应大于40; 2当照明灯具采用暗装时,顶棚的反射系数宜大于0.6,且顶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区照度的1/10。 10.2.11垂直照度(Ev)与水平照度(Eh)之比可按下式确定。 0.25≤Ev/Eh≤0.5 10.2.12为满足视觉适应性的要求,视觉工作区周围0.5m内区域的水平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规定。 【注释】 1照度均匀度是视觉工作面上的照度分布。对于工作区域较密集而仅采用一般照明方式的场所,应将整个场所示为同一区域,因而要求照度均匀度不低于0.7。 2为了避免造成视觉不适应而产生视觉疲劳或事故,一般照明占工作面总照度的1/3~1/5是比较合适的。 3国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根据CIE文件明确规定了不同照明场所的显色性指标,故本规范强调在设计中切实执行。应当说明的是良好的光源显色性具有重要的节能意义。 4本规范参照CIE文件将眩光程度分为五个等级,对应眩光程度的文字描述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