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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烟草商业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使全省烟草商业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国家烟草局、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烟草商业公文(包括明传电报,下同),是指全省烟草商业在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组织生产经营等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凡法律和上级规定需要公开的公文,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各单位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七条各单位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八条各单位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省局(公司)机关各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政治坚定,爱岗敬业,具备文秘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十条全省烟草商业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社会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可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单位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单位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单位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九)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十)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要求与会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遵守和执行。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分送部门、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和行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二者并排,之间用“★”隔开。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电子公文保密期限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保管期限划定。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与同级的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发文字号中的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号“〔〕”括入。 与同级的行政机关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排列在前,其他机关签发人姓名在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排列。“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单位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转发、印发、批转、发布的公文,不作为附件标注。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当调整行距、字距,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 (十)成文日期以单位负责人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