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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绍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绍市建管发[2005]32号)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浙建建(2004)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市场行为确保2003版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顺利实施。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凡在2005年1月1日以后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新计价依据执行。2005年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计价应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指引》的统一格式。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经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四、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报价。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是否低于成本价竞标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计价规则的有关精神认定。五、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报价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规定的弹性费率中限的计算值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费用报价不得低于弹性费率下限的计算值规费、税金按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规定计取在投标报价时不作为竞争性费用。六、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反映并由他们负责日常解释与管理。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绍兴市区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绍市建管[200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市区实际修订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会稽山旅游度假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范围内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必须按本细则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其他工程项目。第三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第四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依法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以下工程必须采用公开招标: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融资的项目;2、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以下工程施工项目经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1、一般性外资或市外招商引进项目;2、施工企业控股投资通过拍卖受让取得土地开发权的项目;3、私人投资项目;4、其他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第七条市区建筑工程项目根据规模和技术含量不同在招标投标活动时区分为三类:第一类项目:《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1994年)》所划分的特类和一类工程项目或经市招标办认定技术要求较高或规模较大(一般单体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重要建设项目。第二类项目:经市招标办认定相对于第一类项目技术要求较低或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