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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1、按照《规程》规定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2、每年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选择在7-8月份进行。3、鉴定月份上、中、下三旬中各取一天分三个班进行。4、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进行被鉴定的矿井、煤层、一翼、水平或采区的采煤产量不应低于该地区总产量的60%。5、测定用的仪器仪表必须进行校正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要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鉴定点应选择在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内进行。所测数据科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