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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为加强瓦斯检查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180条“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瓦斯检查工每班要向通风调度室和矿调度室汇报瓦斯、二氧化碳及温度等主要检查参数低瓦斯矿井至少报二次高瓦斯及以上等级矿井至少三次。(三)瓦斯检查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的必须立即向通风调度室和矿调度室报告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1.煤矿总回风巷或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0.75%时。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3.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4.局部瓦斯聚积、煤与瓦斯突出预兆、自然发火征兆时。5.风量不足、通风设施被破坏、风流短路、风流反向等现象时。6.煤矿发生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时。(四)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有权责令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汇报。(五)瓦斯检查工发现隐患及时请示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减少损失;有突出贡献的煤矿按照《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奖励。(六)瓦斯检查工发现隐患后既不请示也不报告导致煤矿发生事故的煤矿按照《安全奖惩制度》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