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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补充修改完善制度1.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补充修改完善制度1、每月需要对《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中的内容与现场做比较如果与现场不合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的内容做修改补充完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2、一切新编制的规程、措施或经修改、补充的规程、措施都必须经过审批签字后方可生效。3、执行谁会审、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各职能部门由参加会审的人员对规程、措施进行审核签字并且由签字者对规程、措施中相关专业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安全技术有效性负责。4、各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查严重违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造成重大失误的;各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的事项而未明确存在严重缺陷的按照《马蹄沟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处理。5、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批准(生效)和贯彻主管部门不得下达开工通知书开工通知书应提前三天由主管部门送达参加会审的部门和主管领导、施工单位。6、批准程序和权限⑴、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参加会审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矿相关领导签字批准由矿总工程师签发执行其他人员无权代替批准(领导外出时可委托副总以上人员代替批准受委托人同委托人负同等责任)。⑵、矿总工程师要对主管部门提交的经集体会审后的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写出批示意见并签名后方可生效。(3)、坚持规程、措施复审制度每月15日前由各相关单位将各自采掘工作面在用的规程、措施报生产技术部经初审后报总工程师审查由总工程师签署复审意见一次不报或迟报对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