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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度-执行类 制度名称上海石化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制度编号SHSH-GSG-安环-13-084-11制度文号上海石化安〔2011〕80号 制度版本1主办部门安全环保监督部所属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安全监督管理会签部门法律事务室、总经理办、企管部、内控办、干部部监督检查者安全环保监督部审核部门法律事务室、总经理办、企管部、内控办、干部部、信息部解释权归属安全环保监督部签发日期2011.11.21废止说明上海石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2008版)生效 日期发文即日起制定目的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行政责任,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事故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公司部室、二级单位、全资子公司、代管单位约束对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活动与管理行为涉及的相关制度上海石化事故管理规定业务 类别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安全监督管理所属 层级企业制度-执行类 1基本要求 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行政责任,各单位(部门)根据上海石化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在公司领导下开展这项工作。 2管理职责 事故管理工作由安环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和二级单位协助配合开展工作。 2.1安环部 2.1.1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负责人身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放射源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上报工作;负责组织上报公司级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2.1.2负责与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对口联系,并按照规定向总部上报集团公司级事故。 2.1.3负责指导各单位(部门)的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通报,共同吸取事故教训,防止重复事故的发生。负责对重大事故整改措施的审定、验证工作。 2.1.4负责对各单位的安全环保事故的评价考核工作。 2.2干部部 2.2.1参与领导干部在事故中责任的调查。 2.2.2负责对负事故责任的领导干部处理。 2.3二级单位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2.3.1贯彻执行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工作要求,负责本单位(部门)事故上报、调查、处理、统计等工作。 2.3.2组织调查公司级以下的一般事故,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以及对责任人处理建议。 2.3.3负责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3工作程序 3.1事故报告 3.1.1发生公司级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火灾及中毒事故应先报“119”火警。 3.1.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口头向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以《事故快报》的形式书面报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 3.1.3发生集团公司级事故后,公司各专业部门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其中,安全环保监督部在1小时内,上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集团公司安环局,保卫部报金山区公安部门,公司工会报上海市总工会等部门。 3.2成立事故调查组 3.2.1发生事故后都要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发生公司级一般事故,由二级单位组织调查;发生公司级重大事故,由二级单位组织调查,公司参与调查;发生集团公司级一般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发生集团公司级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3.2.2事故调查组要查明事故发生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3事故处理 3.3.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3.2每半年度内,二级单位发生三次上报公司一般事故,行政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分管安全负责人行政记过;发生四次上报公司一般事故,行政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分管安全负责人行政降职;发生五次上报公司一般事故,行政主要负责人行政降职,分管安全负责人行政撤职。 3.3.3二级单位发生二次上报公司重大事故,行政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分管安全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发生三次上报公司重大事故,行政主要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分管安全负责人行政降职。 3.3.4二级单位发生一次上报集团公司一般事故,行政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分管安全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发生二次上报集团公司一般事故,行政主要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分管安全负责人行政降职;发生一次上报集团公司重大责任事故,行政主要负责人行政降职,分管安全负责人行政撤职。 3.3.5每半年度内,二级单位同一联合装置或车间(站)发生一次上报公司一般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