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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发[2011]7号)(以下简称《决定》),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改。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保证侵权责任法顺利实施,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而发布的具体司法指导意见。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0个,第二级案由30个,第三级案由361个,第四级案由260个。此次共修改第一级案由5个、第二级案由20个、第三级案由113个、第四级案由154个。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0个,第二级案由42个,第三级案由424个,第四级案由367个。为适应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审判实践的需要,《决定》将“侵权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并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增加了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其中,增加了“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等15个具体的侵权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还在有关侵权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项下增加了28个具体的第四级案由。《决定》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与人格权、物权、合同、知识产权、商事权利等民事案件案由并列为第一级案由,使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视,为侵权责任法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根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1号),就如何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提出了相关具体要求。如,该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商事法律体系日臻完善,为民事权利保护提供了更为全面、科学的法律依据,也为制定民事案件案由提供了科学、准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按照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基础上,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框架结构已基本完善,为进一步促进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最高院就发布《修改〈案由〉决定》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发[2011]7号)(以下简称《决定》)。就《决定》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记者:请问制发《决定》的背景是什么?答:2008年2月4日,为配合物权法的实施,我院曾对2001年10月30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发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08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施行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案由。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批准,2010年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牵头成立了由本院立案一庭、四个民事审判业务庭以及审监庭参加的研究小组,正式启动修改工作。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小组完成了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改工作,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发《决定》。根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1号)(以下简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