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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司法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律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根据《律师职务试行条例》、《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法律援助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申报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其中一级律师为正高级资格,二级律师资格为副高级资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三级律师。 第四条按照本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一、二、三级律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评审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第六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一级律师资格需具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5年以上。 (二)申报二级律师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2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5年以上。 (三)申报三级律师资格需具备: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4年以上。 (四)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二级律师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三级律师资格; 3.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三级律师资格。 第七条破格申报条件 (一)一级律师 对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不满5年(年限提前不超过1年),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二可破格申报一级律师资格: 1.在律师专业理论研究及学术上有独到见解,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5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其中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1—2篇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人独立撰写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10万字以上); 2.法学类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前3位完成人; 3.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或获司法部、中国律师协会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的。 (二)二级律师 对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不满5年(年限提前不超过1年),具备下列5项中3项者,可以破格申报二级律师资格: 1.具有较系统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律师业务专业知识,在本职工作的实践和研究中有较深的造诣,在全国性理论、专业刊物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过3篇以上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译作。 2.律师业务工作经验丰富,对某领域律师业务有较深的研究,并能实际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者在开拓新的律师业务领域上有重大的成绩,受到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律师协会表彰和奖励,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表彰;能指导中级律师工作,对本专业人才培养有突出成绩。 3.在律师专业岗位上贡献突出,获得国家或省、部劳动模范称号;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律师协会优秀律师等称号。 4.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