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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香柚及雪莲果采购合同 甲方:中石化永州石油分公司 单位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周重陵 电话:0746-8326923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格执行。 一、合作范围: 甲方永州石油分公司向乙方销售永明江永香柚15kg、阳明山雪莲果5kg、永明江永四个装香柚商品。 二、价格约定: 1、香柚五公斤纸盒精装定价:供货价31元/盒。 2、香柚十五公斤袋装定价标准:供货价73元。 3、雪莲果五公斤纸盒精装定价标准:供货价23元/盒。 三、交货方式和要求 1、本合同项下商品的实际购买和交付,应以乙方向甲方发出的书面采购订单为准,甲方应严格根据采购订单标明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及其他要求,向乙方供应商品。 2、甲方必须保证在接到乙方采购订单之时起7日内,将货品统一配送到乙方指定的地市公司;但遇到法定不可抗力之因素(如无法遇见的自然灾害、罢工、暴乱等)、重大交通事故等原因耽误的期间,不计在工作日内。 3、除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在接受订单后无法按乙方指定的时间、品种、数量进行配送的,应在48小时内通知乙方,并应得到乙方的认可,否则甲方应承担因其过错而造成的乙方的直接损失。 4、如甲方预计某一时期可能供货不及时,应提前至少7日通知乙方,以保证乙方库存数量的要求。否则甲方应承担因其过错而造成的乙方的直接损失。 5、商品交付到地市公司并予以验收后,商品的所有权及其灭失、受损的风险即从甲方转移到乙方。 6、如果任何一批货物自相关采购订单中规定的交付日到期之日起超过7日仍未交付,则乙方有权取消该笔订单。 四、产品质量及包装要求: 1、甲方确保江永香柚采购标准为树龄三十年以上、单个重量1.5斤以上、含糖量不低于11度;雪莲果采购标准为海拔900米以上的双牌阳明山区、单个果重不低于一百克。 2、由甲方进行香柚、雪莲果的纸盒精装包装,该费用已计入商品供货价中。 订货及结算 1、订货:由乙方统一收集汇总各门店要货计划,生成系统采购单,并于2010年11月25日传真至甲方。 2、结算:甲方凭乙方签章认可的送货单、订单及开具的13%增值税发票与乙方进行对账结算,双方确认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相关陈列要求 乙方应在加油泵岛附近或营业厅内设立香柚、雪莲果陈列堆头一个。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